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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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代公司出口货物订舱费、报关费、拖卡费、提单费、港杂费等享受免税吗?
发布时间: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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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老师,您好!我们公司是一家国际货代公司,向税务局备案了国际货代免税。客户委托我们公司安排货物出口,我们公司出具货代提单给客户,并根据客户的贸易条款,向国内的客户收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用(其中包括代理订舱费、代理报关费、代理拖卡费、提单费、代理港杂费等等相关费用)(通过金融机构收款)。请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里所说的国际货代服务免税条款,这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用里的代理报关费、代理拖卡费、代理港杂费是否属于国际货代免税范围,应该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客户? (回复时无需再贴36号文和42号公告,请直接告知结果) 谢谢!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回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因此,代理报关服务不属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不能享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其他业务同理,如属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则可享受,否则,不能享受。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拨打广东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或进一步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来源:广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在实际业务进行时,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包含报关、清关、装卸搬运等,并向客户收取海运费、报关清关的制单费、境内港口的订舱费、码头作业费等费用,请问报关清关的制单费、境内港口的订舱费、码头作业费等费用能否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收入,适用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就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开具发票;提供运输代理服务时代为办理货物运输、报关手续、物流辅助等业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相应款项(如港杂费等),不属于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销售额,不由其向委托方开具发票。

纳税人兼营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物流辅助的,就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物流辅助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分别开具发票,港杂费,按照物流辅助服务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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