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规定,实行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9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
关联文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上季度的收入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期间,首次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关联文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3.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5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5〕33号)规定,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24762元执行,下限按4952元执行。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因调整缴费工资基数产生的补差部分,可在2025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注意:用人单位可以自10月12日起通过登录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对信息系统直接推送的补差数据确认后进行缴费。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全国铁路旅客运输领域将全面使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不再提供纸质报销凭证。旅客本人在行程结束或者退票、改签业务办理之日起的180日内,可通过铁路12306或车站售票窗口、自动售票机申请开具电子发票。
开具流程: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境内民航旅客运输服务全面推广使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不再提供纸质行程单。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26号)规定,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已缴纳的税款,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予以退还。
2.《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九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21号)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九批)予以发布。
关联文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九批)的公告》的解读
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5〕234号)规定,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5年9月25日至9月30日、10月9日至10月14日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已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中的相关材料。企业可于11月3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4年清单但未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1月30日停止享受政策。
4.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的重要举措。商务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出口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更大力度促进服务出口,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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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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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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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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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如何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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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申报小学堂丨“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热点问答请查收~
5.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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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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