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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探讨||增值税法:价外费用(很实务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5-10-09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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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包括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除外:

  (一)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四)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现行政策(2026年1月1日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学习笔记

1.价外费用

未在《增值税法》中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有明确表述。

 

2.《增值税法》中有限制“与之相关的价款”,也就是价外费用要“与之相关的价款”,相比2026年1月1日前的规定,应该是范围“缩小”。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价外费用前提也是“与之相关的价款”。

 

3.价外费用矛盾地方

如买一台设备,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因购买方违约(如延期付款)而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1万元。

(1)如算销售额,实质上设备销售额就是10万元(或者说不含税价值就是10万元),未包含这部分1万元违约金;

(2)如不算销售额(不算价外费用),实务中,企业是不是可以把销售额拆成销售额和违约金呢。

如“不过分”的拆分:销售额8万,违约3万?特别是购买方不需要抵扣进项,3万违约金也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对购买方没有啥影响,但是对销售方可以少交2万元对应的增值税。

所以,个人理解,“与之相关”就显得非常重要,这个度能不能回归业务实质,又能堵住“漏洞”,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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