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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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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标准典型案例与合规要点
发布时间:2025-10-09   来源:专题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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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判断标准、典型案例及合规要点

 

 编者按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增值税法中重要概念,也是判断纳税人是否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重要标准。先开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他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何为收讫款项?何为索取销售款凭据?以下几个案例,人民法院给出了裁判标准。

 典型案例

 

 

1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未收到销售款也应纳税申报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即使销售款项支付给他人,并未支付至纳税人自身账户,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纳税申报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17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河堰卫生院网络竞价拍卖其旧办公楼。自然人何某以270万元竞买成功,并与河堰卫生院签订《重庆市国有产权转让合同》。2016年11月,何某支付270万至开县国有资产管理局银行账户。因上述款项未支付给河堰卫生院,故其未进行纳税申报。2019年,开州税务局郭家税务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为河堰卫生院违反税收管理,要求其限期报送纳税资料并办理纳税申报。河堰卫生院认为售房款并未进入其银行账户,与何某之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应纳税,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通知书。一审认为,河堰卫生院应就出售旧办公室的行为进行纳税申报,这是其作为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故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河堰卫生院作为案涉不动产交易的出让方,应为纳税人,其纳税义务从买受人付款当天产生,即使款项未付至本人。纳税义务发生后,其应当进行纳税申报。

合规要点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即使销售款项未支付至纳税人本人账户,仍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后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案例索引

重庆市开州区河堰镇中心卫生院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开州区税务局郭家税务所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020)渝02行终370号。

 

2

判决支付货款的法律文书生效,导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民事判决生效后,纳税人因销售行为取得的销售收入已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民事判决、生效

审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20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司迈特公司与珠海万通签订《采购合同》。2016年11月,因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司迈特公司以珠海万通公司拖欠货款为由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6月,法院判决珠海万通向司迈特公司支付货款105,700.00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经法院执行,上述款项于2017年10月执行到司迈特公司账户。就该交易,司迈特公司共计收到货款总计416,670.83元,其中不含税销售额为356,128.91元。2019年南京第三稽查局对司迈特公司作出处理和处罚决定,认定司迈特公司上述销售额列入201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且未按规定申报行为构成偷税,偷税金额为60,541.92元,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50%罚款30,270.96元。司迈特公司认为,虽在2017年6月收到一审判决书,但是,直到2017年10月经法院强制执行,珠海万通才履行判决;司迈特公司没有偷税故意,故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一审驳回司迈特公司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民事判决生效时,司迈特公司因此次交易而获取的销售收入金额已经明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司迈特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在纳税申报时如实办理销售收入的纳税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司迈特公司未将上述销售额列入201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中,亦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构成偷税。

合规要点

民事判决生效后,纳税人因销售行为取得的销售收入已确定,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应当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案例索引

上诉人南京司迈特称重系统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2020)苏01行终625号。

 

3

业务结算清单一经客户签字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

——业务结算清单是确定维修价款的唯一凭据,一经确认,卖方能够凭此向买方追索价款,应将其视为索取销售凭证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业务结算清单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09.11.16

案情简介

2006年,南阳市国税局对大众汽车南阳公司进行检查,认为大众汽车南阳公司承接销售、维修业务时已经取得业务结算清单,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大众汽车南阳公司并未据此确认收入,造成2004年少计销售收入1,812,651.36元,导致少缴增值税142,708.77元,决定追缴增值税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大众汽车南阳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车辆所属单位的经办人虽然在结算清单上签了字,但只是对修理项目的初步确认,并不是对修理价款的最终确认。南阳市国税局仅凭修理结算清单的数额确定原告少计销售收入的数额,证据不足。二审法院认为维修企业凭此结算清单可以随时向客户要求付款,应当视其为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因此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这笔业务应当计入当期的销售收入并申报纳税。

裁判要旨

业务结算清单虽然不是欠款凭证,但它是确定维修价款的唯一凭据,记载着维修的时间、项目、数量和金额,一经客户签字确认,就可以凭此签单向客户追索相应的价款,它实际起着欠款凭证的作用,应当视为索取销售款的凭据,这笔业务应当计入当期的销售收入并申报纳税。

合规要点

客户在维修后未即时付款,而是在维修企业制作的业务结算清单上签字,维修企业凭此“签单”可以随时向客户要求付款,因此该“签单”应当视为索取销售款的凭据。

案例索引

南阳市国家税务局与上海大众汽车南阳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纠纷上诉案,(2009)南行终字第141号。

关联案例

(2018)粤行申113号

4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证明标准

——没有收讫销售款或者索取销售款凭据等外部证据,仅凭企业内部记录不足以证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外部凭证、内部记录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06.04.27

案情简介

2004年3月,佛山市顺德区国税局稽查局调取恒光电器的账簿、凭证以及内部资料等,并对恒光电器法定代表人及员工等6人进行询问后,根据恒光电器进销存账以及送货单等原始凭证、记账人员对收款记账流程的陈述、法定代表人的自述材料以及恒光电器加盖公章的实现收入情况说明等认定恒光电器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佛山市顺德区国税局稽查局于同年5月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恒光电器通过开设内部的账册,记录向外单位及个人销售产品,其中记录的销售额大于实际开票金额,减除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销售额,剩余部分没有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手段进行偷税,决定对其处以420万元罚款。恒光电器不服上述处罚决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一审支持恒光电器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本案中,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实现销售收入并已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主要证据是纳税人的内部进销存账、送货单以及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自认材料。该内部进销存账虽然有发货及收入的记载,但没有收讫销售款或者索取销售款凭据等会计记账凭证相对应,而送货单的总金额与税务机关认定的销售额存在差距,且部分送货单无任何收货单位和人员的签名,不能认定货物已交付和已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自述材料、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以及进销存账统计表等自认材料,在证据形式上存在瑕疵,而且缺乏会计凭证等证据材料印证的情况下,上述自认材料和内部进销存账不足以认定被纳税人存在偷税事实。

合规要点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事实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没有外部证据,仅凭企业内部记录不足以证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案例索引

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佛山市顺德区恒光电器有限公司诉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上诉案,(2005)佛中法行终字第251号。

来源:杰税观察,转自:麒麟扒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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