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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企业所得税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
发布时间:2025-10-09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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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企业所得税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

解答:

 

判断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是否“明显偏低”,目前没有一部统一的、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的专门法规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2014年第67号公告,以下简称67号公告)那样,逐条列举“明显偏低”的具体情形。

但税收实践中,税务机关普遍参照67号公告第十二条的六条标准进行定性,并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及《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对“不合理低价”实施重新核定。

67号公告是股权转让价格判定的最核心文件,明确了 “明显偏低” 的 6 类情形、4 类正当理由及 3 种核定方法,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完全参照此标准执行。

6 类典型的 “明显偏低” 情形

根据股权转让税收管理的核心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视为价格明显偏低:

1、低于净资产份额(或公允价值份额)

申报价格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若被投资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等核心资产(通常占总资产 20% 以上),则需对比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低于该数值即构成偏低。

2、低于初始投资成本

申报价格低于取得股权时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如印花税、手续费等)。

3、低于同期同类交易价格

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如股权比例、交易时间、企业经营状态一致),同一企业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格。

4、低于同行业交易价格

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的股权转让市场价格。

5、无偿让渡且无合理性

无正当理由的无偿转让股权(如非亲属间无偿赠与、无补偿的股权划转等)。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通过阴阳合同隐瞒真实交易价格、以明显不合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抵偿股权对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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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类可豁免的 “正当理由”

若存在以下情形,即使价格偏低也不视为违规,无需核定调整:

1、政策影响导致亏损

能提供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如行业限产、环保政策收紧)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受影响,被迫低价转让。

2、亲属间转让

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等近亲属,或承担直接抚养 / 赡养义务的人员(需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的“股权划转”,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确认所得,就是因为划出与划入的企业之间存在“亲属”关系。

3、内部限定性转让

本企业员工持有的 “不可对外转让” 股权,且转让价格符合企业章程或政府文件规定的合理标准。同样的,企业集团内的股权划转。

4、其他合理情形

如企业破产重整中按法定程序低价转让、因偿债急需低价处置且能提供债务证明等。

 

价格明显偏低后的核定方法

若判定为 “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将依次采用以下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不得跳序):

1、净资产核定法(首选)

按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若企业核心资产占比超 20%,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6 个月内同类交易可复用评估结果)。
公式:核定收入 = 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或公允价值)× 转让股权比例。

2、类比法

参照以下价格核定:① 同一企业近期同类股权的转让价格;② 同类行业企业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股权转让价格。

3、其他合理方法

如结合企业未来盈利能力、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综合评估,需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

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依据与核定方法

1、《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2、《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建议企业在重大股权交易前开展税务风险评估,必要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以防控后续纳税调整及滞纳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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