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作为产业升级的“排头兵”,正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我们将详细介绍该类企业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助力企业精准把握政策要点,规范享受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政策内容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注意: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
须符合的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财税〔2018〕44号通知所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资格认定管理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省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后发文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享受方式及资料备查要求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文件。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料。
3.优惠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说明。
4.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总职工总数比例情况说明。
申报指南
(一)预缴申报
企业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点击“填写优惠事项”,在弹出的减免所得税类型选项表中选择“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规定,实行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9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
(二)年度申报
1.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纳税人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报本项。


2.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31行“减:减免所得税额”,点击“填写优惠事项”,在弹出的减免所得税额清单页面中勾选填写17或18行相对应行次。


参考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