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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离职补偿/社保/总分机构:预缴申报表“职工薪酬”填报口径(官方答疑)
发布时间:2025-10-27   来源:专题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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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中“事项1——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事项1——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分别填写什么数据?(南通市税务局)

答:“事项1——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单位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事项1——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栏次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不包含单位承担的社保部分,包含个人承担的社保。

注意:因本申报期申报的是第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应填写“1月至9月”的累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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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事项1——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栏填写数据后,提示“您填报已发放的工资薪金月平均值为【0】元,与本年《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申报工资薪金支出的月平均值X元差异较大,请确认本栏数据填写是否正确,并按税法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处理?(南通市税务局)

答:出现该提示核实单位是否是通过“首页——我的待办”进入申报的,建议单位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路径进入申报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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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那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又怎么填?(安徽税务)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这里面不包括除“工资薪金”外其他的二级明细福利费,社保,职工教育经费等项目,更不是扣除社保公积金,员工实际到手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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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终奖、离职补偿金是否需要计入?(安徽税务)

年终奖需要计入到“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如果发放需要计入到“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

离职补偿金需要计入到“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不属于工资不需要计入到“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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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务费是否需要计入?(安徽税务)

答:在雇佣关系:需要计入“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

不存在雇佣关系(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不需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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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中,计入成本的职工薪酬是否包含企业支付的离职补偿金?(朝阳税务)

根据填表说明需要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如果纳税人会计核算中包括了离职补偿金,那么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也需要同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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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要填报事项1.“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和“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厦门税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填报说明第三点优惠及附报事项信息,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所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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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问:总机构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时,“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是填写总分机构合计数吗?(厦门税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填报说明,“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如果总机构会计科目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包含分支机构的,需如实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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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是否包含解除合同一次性补偿金?(厦门税务)

答:“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是否包括补偿金等需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付职工薪酬”准确归纳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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