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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10-29
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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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吉注协[2025]63号  发布时间:2025-10-24   来源: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
  《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已于2025年10月20日经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10月24日

  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2025年10月20日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和科学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水平,
  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加强诚信建设,强化内部治理,树立风险
  意识,提升审计质量,根据吉林省行业实际情况,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主要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和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按年度组织开展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发布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
  第二章 评价范围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以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评价范围包括注册地在吉林省且已取得省级财政部门执业许可的事务所(分所),我省事务所在省内设立的分所不单独进行评价。
  第四条 综合评价信息来源基于经核查的事务所填报、上报的数据,事务所对其真实性负责,不代表省注协的观点和看法;综合评价结果及相关结论,并非限制事务所依法承接业务。
  第五条 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省事务所均应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履行《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会员义务。
  (三)发生对行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事件的。
  第六条 涉及合并或分立事项的有限责任事务所,以合并或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的,应当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
  (一)形成合并、分立相关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决议。
  (二)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在省级财政部门的变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取得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领取变更后的中注协单位会员电子证书。
  第七条 事务所不符合参评条件的,由省注协取消其参评资格,并在发布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时予以披露。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八条 综合评价采取指标评价方式开展。评价指标由
  基础指标和附加指标构成。
  第九条 基础指标为综合评价的主体指标,共包括7个具体指标,分值共计1000分:
  (一)收入。指事务所上报省注协并经审计的评价年度
  财务报表所列示的业务收入。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抵销总分所之间及分所之间的内部交易。该指标权重为40%,满分为400分,分四档累进计算:
  1.业务收入在200万元(含)以下的为第一档,满分200分,计算公式:(业务收入/200万元)×200分;
  2.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400万元(含)以下的为第二档,满分300分,计算公式:250分+[(业务收入-2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50分;
  3.业务收入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为第三档,满分350分,计算公式:300分+[(业务收入-400万元)/(1000万元-400万元)]×50分;
  4.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为第四档,满分400分,计算公式:350分+[(业务收入-1000万元)/(全省业务收入最高值-1000万元)]×50分。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截至评价年度12月31日注册会
  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注册会计师人数。该指标权重为15%,满分为150分,分三档累进计算:
  1.人数少于5人(含)的为第一档,满分50分,计算公式:
  (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5)×50分;
  2.人数大于5人少于10人(含)的为第二档,满分100分,
  计算公式:50分+ (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5)÷(10-5)×50分;
  3.人数大于10人的为第三档,满分150分,计算公式
  :100分+(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10)÷ (全省注册会计师人数最多事务所注师人数-10)×50分。
  (三)党建情况。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党的组织建设
  和党建业务深度融合情况。该指标权重为10%,满分为100分。
  1.设立了事务所党组织的,得10分;
  2.设立了事务所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的,各得2分;设立了纪检机构的,得4分;
  3.完成“党建入章”的,得10分;
  4.党组织书记选任满足“三个应当”的,得10分;
  5.完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得10分;
  6.健全党组织制度机制的,得10分;
  7.开展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三会一课”的,得10分;
  8.有党务工作者的,得10分;
  9.有保障党建工作经费的,得10分;
  10.推进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的,得10分。
  (四)信息化建设水平。主要包括信息化人才、内部管理信息化、银行函证业务电子化三个方面。该指标权重为3%,满分为30分。
  1.事务所聘用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系统审计师(CISA)、IT 审计师(ITA)、中国信息安全专业认证 (CISP)等信息技术相关专业证书人员、全日制计算机相关专业本科以上从业人员的,1人得1分,累计不超过6分;
  2. 使用审计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得6分;使用事务所管理信息系统的,得6分;
  3. 使用电子函证平台执行函证程序的,得6分;设立函证中心并配备有专职工作人员的,得6分。
  (五)人才建设水平。主要包括评价年度末职工职称、注册会计师考试等情况。该指标权重为4%,满分为40分。
  1.评价年度末中级会计/审计职称,每人次得1分;评价年度末高级会计/审计职称,每人次得2分,合计最高不超过8分;
  2.评价年度末有其他经济、法律类执业资格,每人次得2分,合计最高不超过8分;
  3.评价年度增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单科合格数,每人次得2分,合计最高不超过8分;
  4.评价年度末有省级行业领军、高端等人才,每人次得3分;评价年度末有国家级行业资深会员及行业领军人才,每人次得5分,合计最高不超过8分;
  5.评价年度事务所或职工发表经济类文章,国家级刊物,每次得5分;省级及省级以下刊物,每次得3分,合计最高不超过8分。
  (六)品牌延续时间。指会计师事务所现用名称的使用年限。该指标权重为3%,满分为30分。
  设立年限大于等于10年的,得30分;设立年限大于等于5年、小于10年的,得20分;设立年限大于等于3年、小于5年的,得10分;设立年限小于3年的,不得分。
  (七)处理处罚。指评价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该指标权重为25%,最高扣分为250分。
  1.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计算方法如下:
  (1)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每所次、每人次扣200分;
  (2)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每所次、每人次扣100分。
  2.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行业惩戒。计算方法如下:
  (1)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公开谴责惩戒,每所次、每人次扣80分;
  (2)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通报批评惩戒,每所次、每人次扣60分;
  (3)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训诫惩戒,每所次、每人次扣40分。
  第十条 附加指标包括受表彰情况、行业贡献度情况、
  参与活动情况三个指标。
  (一)受表彰情况(最高不超过10分)。
  1.评价年度事务所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全国行业党委、
  中注协、省行业党委、省注协表彰的,每次加5分;
  2.评价年度从业人员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全国行业党委、中注协、省行业党委、省注协表彰的,每人次加3分。
  (二)行业贡献度情况(最高不超过30分)。
  1.现任省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得10分;现任市、县(区)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得5分(有多项任职的,按最高分值计算);
  2.现任中注协理事、监事或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每人得10分;现任省注协理事、监事或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每人得5分(有多项任职的,按最高分值计算);
  3.评价年度参加中注协、省注协及相关财政部门组织的行业年度执业质量检查的,每人次加3分;
  4.评价年度事务所或职工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议案、社情民意、意见、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每次加3分。
  (三)参与活动情况。
  1. 评价年度内,以事务所名义参与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团体以及省行业党委、省注协、行业团工委、行业妇联等组织发起的倡议、社会公益活动的,每参加一次得2分,各项得分合计最高不超过10分。
  2. 评价年度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每项扣10分,各项扣分合计最高不超过50分。
  (1)会费缴纳。
  (2)年度财务报备工作。
  (3)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4)提交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材料。
  (5)提交执业质量检查材料。
  (6)完成行业贡献统计表填报工作。
  (7)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者)每年参加集中面授培训。
  (8)新批注册会计师在注册后的两年内参加一次集中面授培训。
  第十一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值为基础指标得分和附加指标得分的总和。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工作流程包括事务所填报和上报信息、省注协信息核查、计算评价值、综合评价信息公示、综合评价信息正式发布等环节。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的相关信息主要来源于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和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自行填报的数据,事务所应当及时填报和更新相关信息;对于需要在评价期间单独上报的信息,事务所应当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省注协负责对事务所填报、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
  如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不实指标信息或相关证明材料,省注协将一次性扣除250分,并予以披露;对事务所财务报表信息严重失实负有审计责任的事务所,省注协将一次性扣除250分,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省注协根据审核后的信息,形成综合评价值。
  第十六条 省注协负责对外发布《吉林省XXXX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公示稿)》,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省注协受理公示相关信息的投诉举报,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结合公示期内各方反馈意见,形成《吉林省XXXX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正式对外发布。
  第十八条 省注协工作人员在开展综合评价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省注协通过网站按照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顺序发布综合评价信息,同时披露以下信息:
  (一)年度收入总额。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
  (三)品牌延续时间。
  (四)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年度内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五)综合评价值。
  (六)不符合参评条件情况。
  (七)被一次性扣除250分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信息发布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附件: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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