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时间!
最近,有税友跟老戴探讨了一个问题,问题大致如下:
B农业公司(农业生产公司)租入国有农场的农业用地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直接转租给C农业公司(农业生产公司)用于种植等农业生产,这种情况B公司的增值税免吗?
之所以有这样的一个疑问,是因为目前有以下的一个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一、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我们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国家为了扶持农业生产的发展,对于纳税人出租国有农用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业务,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那么问题来了,上述的出租方,有明确规定必须为国有农用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权人(简称“一地主”)吗?并没有。
从上述的表述看,只要出租方出租的是国有农用地,而承租方是农业生产者,且承租方用于农业生产的,就可以免征出租方出租该土地的增值税。
因此,老戴给税友的回复是,B公司可以免征增值税。
然而,税友说,当地的税务机关不认可,因为B公司并没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
然后,老戴就向税友提出了一个问题。那么,作为一地主的国有农场,其出租该农用地的行为,当地税务机关免征了增值税没有?
税友的回答是,免了!
那就更不合理了呀,如果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逻辑,应该征收增值税的,是国有农场,因为其出租的国有农用地,虽然是出租给B公司这个农业生产者,但B公司并没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而是转租给了另一个农业生产者C公司啊。如果要征增值税的话,也应该是征收国有农场的增值税,而免征B公司的增值税,毕竟C公司作为承租方,即是农业生产者,其也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了,免征B公司的增值税,不是更符合上述政策的规定吗?
税友说,对哦,那得跟税务机关再沟通一下才行。
其实,老戴认为,只要所有承租方都是农业生产者,且最终的承租方是用于农业生产的,无论中间隔了多少层的租赁行为,这一连串的出租方,都应该能免征增值税的。因为最终这个国有农用地,并没有离开农业生产的领域啊。
当然了,上述的观点只是老戴的个人看法,如果真的有转租情况的,税友们最好跟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但老戴认为,免征增值税的对象,至少应该是最后一重租赁关系中的出租方,而不是其前面的出租方对吧。
好了,本期老戴就分享到这里,感谢大家观看,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