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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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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11-14
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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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财税[2025]72号  发布时间:2025-11-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结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本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按其登记管理机关行政级次实行市、区分级认定:
  经本市市级以上(含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对照《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填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自我评价情况表》,详见附件1,下同),认为符合条件的,在设立或登记当季度结束后的次月底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填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详见附件2,下同),非营利组织应当提供《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填报《申请报送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下同)。主管税务机关对提出申请的非营利组织进行审核,对初步审核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市税务局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对上述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认定名单在市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上公布。
  经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对照《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设立或登记当季度结束后的次月底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非营利组织应当提供《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主管税务机关会同区财政局对上述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经审核认定的名单(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抄报市税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审核认定名单分别在市区两级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布。
  非营利组织应按本通知规定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对在设立或登记次年1月31日之后提出申请的,不予审核认定以前年度的免税资格。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
  非营利组织提出复审申请的时间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6个月内,即期满后次年的6月30日前。对到期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对到期复审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确认其继续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复审结论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在市区两级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布。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核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条件发生变化报告,以及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通知》规定的免税资格认定条件的,应及时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税部门进行复核(其中: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税务迁移的,由迁入地财税部门负责,下同)。
  对复核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确认其继续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对复核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程序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主管税务机关、区财政局将复核结论(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抄报市税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复核结论分别在市区两级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布。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取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取消工作,由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税部门实施。各级财税部门应与同级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就非营利组织管理情况加强沟通,发现已认定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有《通知》第六条规定情况的,应启动取消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程序,审核相应证明材料,并按管理权限及时对上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联合进行确认,对确认取消资格的,取消结论分别在市区两级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布。各区财税部门应将取消结论(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抄报市税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自我评价情况表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3.申请报送材料清单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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