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利息个税扣缴义务,被处3045万元天价罚款
文/李冼
编者按:2025年11月20 日,税乎网发布《发行理财产品,个税补税、罚款超9千万》披露,个税扣缴义务人未履行利息个税扣缴义务,尽管涉案税款事后已补扣入库,仍被处0.5倍罚款。现将该案予以简评,愿引以为戒。
【税案】未代扣代缴发行理财产品利息个税,罚款3045万元
2019年至2021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3个自然人借款,并向其直接支付借款利息合计1,024,041.11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行资产债券收益权、债券融资计划、项目收益权、债券转让计划等直接融资性理财产品,直接向个人投资者支付利息304,592,003.72 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25年11月03日,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三稽罚〔2025〕20号)披露,鉴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少扣缴的个人所得税60,475,330.08元扣缴入库,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以少扣缴的个人所得税60,475,330.08元为罚款基数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金额为30,237,665.04元。
——根据税乎网《发行理财产品,个税补税、罚款超9千万》(已链接,点击可查阅)
【每日一税简评】涉案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及发行各类融资产品支付利息,均属于法定扣缴范围。其未履行义务的行为,直接导致超过6000万元的税款面临流失风险。税务机关处少扣缴税款50%罚款,彰显了《税收征管法》对扣缴义务的强制性要求。
尽管涉案税款事后已补扣入库,但这属于纠正违法行为,并不能免除其未按规定期限履行扣缴责任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提醒:企业,尤其是涉及大量民间融资或直接面向个人募资的公司,必须将税务合规置于经营管理的重要位置,建立健全代扣代缴机制,切莫心存侥幸,否则将面临重大的法律与财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