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期交所
商品交易所
金交所
中金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法律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金融监管总局
1bxhog9drbs72
全文有效
2025-11-10
2025-11-1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授权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监管层级的通知
金规〔2025〕23号  发布时间:2025-10-24   
 

各金融监管局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分级分类授权体系,充分发挥金融监管支局贴身监管优势,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7号),现就授权金融监管局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监管层级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金融监管局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在确保监管工作质效的前提下,将部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监管层级下放至金融监管支局。

二、可由金融监管支局受理、审查和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

(一)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名称变更;

(二)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在现有营业场所同一地址范围内增加或减少使用面积的除外)。

三、可由金融监管支局承担监管职能的报告事项包括:

(一)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支行行长和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等;

(二)辖内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场所,法人机构因房屋维修、增扩建等原因临时变更住所6个月以内的,法人机构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发生变化而实际位置未变动的事项,以及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支行行长,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任职等事项;

(三)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现有营业场所同一地址范围内增加或减少使用面积,支公司、营业部经理,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任职等事项;

(四)辖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住所或营业场所变更,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授权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变更对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授权,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变更保险代理业务责任部门或业务负责人。

四、金融监管支局承接相关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后,一并负责与之相应的许可证制发与管理。各金融监管局应统筹做好空白许可证调配。

五、各金融监管局应全面推进金融监管支局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监管事权下放评估机制,充分评估辖内各金融监管支局承接能力,并注意听取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意见。各金融监管局可根据评估结果,因地制宜、稳妥有序开展下放工作并做好相关事项交接,原则上应在2027年年底前完成上述行政许可和报告事项下放。

六、各金融监管局应根据相关事项下放情况,为金融监管支局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备,有序设置辖内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和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权限,并做好系统管理工作。相关系统权限设置应与此次下放事项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扩大支局负责的事项范围,系统管理权限原则上不下放支局。

七、相关事项下放后,各金融监管局应加强市场准入后评估,动态调整授权下放的相关事项,持续提升辖内市场准入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并指导金融监管支局做好事中事后监管衔接。金融监管分局在受理审批相关县域机构准入事项过程中,应加强与相关金融监管支局的监管联动和信息共享。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1024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