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形一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情形二
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
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注:《印花税法》实施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税率为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30号)
情形三
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30号)
情形四
签订“多头”借款合同
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30号)
情形五
签订“混合”借款合同
有些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中既有应免税的金额,也有应纳税的金额。对这类“混合”借款合同,凡合同中能划分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的,只就应税金额计税贴花;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借款总金额计税贴花。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30号)
情形六
签订“先分后总”的基建借款合同
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