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单配票伪造出口 骗税团伙难逃法网——揭秘厦门伯恒进出口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厦门伯恒进出口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2年期间,厦门伯恒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未实际开展进出口贸易的情况下,以“买单配票”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骗取出口退税,共计骗取出口退税599.65万元。针对其违法事实,2025年4月,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收回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1倍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理处罚决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走逃失联隐踪迹 案头深挖破迷局
2023年10月,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接到相关部门移交的疑点线索,显示厦门伯恒进出口有限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遂依法对其立案检查。检查人员通过查询征管系统发现,厦门伯恒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后停止申报,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人员通过实地核查、电话联系、邮寄送达等多种途径联系该公司均未果,初步判断该公司已走逃失联。
通过对该公司出口退税申报情况开展案头分析,检查人员发现,2020年至2022年期间该公司共取得上游19户开票企业开具的1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申报退税599.65万元。这些上游开票企业均位于浙江、河南、山东三个省份,进项发票货物品名为棉布、涤棉布、棉机织物等,发票金额呈现顶额开票特征。该公司出口目的地涵盖尼日利亚、巴基斯坦、菲律宾等11个国家,分布广泛。
根据上游企业属地公安经侦部门提供的线索资料显示,厦门伯恒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厦门A有限公司、厦门B有限公司均由蔡某某实际控制,由其家人分别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此外,三家公司存在共同的上游供货企业和物流渠道,且均在2023年3月后停止申报。经研判,厦门伯恒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出口业务中表现出多项异常风险指标,包括出口敏感商品、异地报关、出口国家过多、上游企业票货分离等,呈现“买单配票”特征,涉嫌团伙骗取出口退税。
跨市协查寻铁证 链条浮现证违法
根据以上涉税疑点线索,检查人员专程赴浙江省金华市开展外调协查,与金华市税务稽查部门及公安经侦部门针对厦门伯恒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上游开票企业的立案查处情况充分进行信息交换和联合研判,逐步梳理关键线索。在案件推进过程中,通过金华市公安经侦部门提供的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相关人员讯问笔录,厦门伯恒进出口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事实逐渐清晰。
经查,厦门伯恒进出口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某某在未实际开展进出口贸易的情况下,利用实际控制的厦门伯恒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A有限公司、厦门B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参与骗取出口退税。
蔡某某向货代公司购买从厦门或泉州出口的报关单信息,以此虚构出口事实。随后,又通过外汇中介购买相应外汇,制造虚假结汇记录。在备齐出口与收汇发票后,蔡某某通过卖票中介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配票用以申报退税。最后,货代公司还协助其向物流公司支付约6%的开票费购买虚假物流发票,从而拼凑出从报关、收汇、开票到运输的“完整”单证链条。凭借这套精心伪造的材料,蔡某某得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并骗取出口退税款,完成其系统性造假的全过程。
天网恢恢无遁处 罪责难逃终伏法
经查实,厦门伯恒进出口有限公司自2020年至2022年期间在未实际开展进出口贸易的情况下,以“买单配票”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骗取出口退税,共计骗取出口退税599.6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款第4项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该公司作出收回骗取的出口退税款599.65万元并处骗取退税款1倍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理处罚决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