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1月21日消息,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债〔2025〕5号)。其中明确,养老金国债账户应当与投资者本人的养老金资金账户绑定,资金往来、领取条件和税收政策遵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规定。
通知要求,开办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自2026年6月起,开办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即为在本机构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养老金投资者,提供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相关服务。
那么,哪些人群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的?小编特别整理了,税务部门联合人社部门对个人养老金制度相关税收政策的热点问答,供大家参考!
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债〔2025〕5号
有关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支持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7号)和《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财库〔2013〕7号)等规定,现就储蓄国债(电子式)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开办机构(以下称开办机构),是指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所称养老金投资者,是指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个人养老金参加人。
二、开办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自2026年6月起,开办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即为在本机构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养老金投资者,提供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相关服务。
三、开办机构在养老金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前,应当为其开立个人养老金专用国债账户(以下称养老金国债账户),用于记录养老金投资者购买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期次、数量以及持有变动等情况。养老金国债账户应当与投资者本人的养老金资金账户绑定,资金往来、领取条件和税收政策遵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规定。开办机构注销养老金投资者在本机构开立的养老金资金账户前,应当确认对应的养老金国债账户中无未到期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并注销对应的养老金国债账户。
四、开办机构应当通过已开通的储蓄国债业务办理渠道(含柜面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为养老金投资者提供便捷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查询、购买等服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在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通知中公布各开办机构已开通的业务办理渠道。
五、开办机构向养老金投资者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管理参照《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财库〔2022〕43号)执行。
(一)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在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通知中,将基本代销额度分配至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含开办机构),并将部分机动代销额度作为向养老金投资者销售的专属额度(以下称养老金专属额度)分配至开办机构。开办机构获得的基本代销额度不得向养老金投资者销售。
(二)各开办机构养老金专属额度分配比例按季度调整。首次分配比例根据各开办机构已开立所有养老金资金账户中未投资金额的比重确定,后续每季度根据各开办机构上一季度向养老金投资者售出储蓄国债(电子式)金额的比重确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月向财政部提供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缴存、投资情况,支持做好额度分配管理工作。
(三)开办机构在按规定抓取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时,应当分别抓取向养老金投资者和其他投资者销售的额度。发行通知规定的定期调整日终,开办机构未售出的养老金专属额度由财政部收回,于次日纳入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向养老金投资者销售的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抓取规则,参照《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财库〔2022〕43号)执行,计算有关比例时,养老金专属额度视同为向养老金投资者销售的基本代销额度。
六、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国债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要求,升级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称国债系统)功能,支撑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顺利开展。开办机构应当做好本机构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系统(以下称开办机构业务系统)改造,满足按照本通知规定规范开办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需要。
七、开办机构业务系统、国债系统应当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称养老金信息平台)建立三方信息交互、校验机制。
(一)开办机构业务系统每日向国债系统报送本机构当日养老金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以及持有变动情况,并按照个人养老金制度规定,向养老金信息平台报送与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相关的资金往来等数据。
(二)国债系统每日向养老金信息平台报送前一日养老金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等债权变动数据,并传输至中国人民银行。
(三)养老金信息平台每日对前一日养老金投资者的资金往来与国债债权变动明细数据进行一致性校验,并向国债系统反馈校验结果。如发生校验不一致的情形,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监督开办机构等相关单位及时处理。
八、开办机构、国债公司要抓紧制定业务方案,加快系统建设以及相关信息系统间的对接、联调测试等筹备工作,保障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平稳启动。开办机构、国债公司应当于筹备工作完成后,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相关情况。
九、开办机构、国债公司在开办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中,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储蓄国债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反个人养老金制度和金融监管制度有关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处理;因自身原因给养老金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个人养老金制度和储蓄国债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5年11月13日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21日
目前,个人养老金制度已全面实施。对于政策的相关疑问,税务部门联合人社部门给出了解答,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个人养老金是什么?
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属于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并与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第一支柱)、企业(职业)年金(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相衔接。
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哪些人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
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都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温馨提示:
退休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如何参加个人养老金?
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并在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个人养老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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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账户
用于登记和管理个人身份信息,并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联,记录个人养老金缴费、投资、领取、抵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信息,是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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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作为特殊专用资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为参加人提供资金缴存、缴费额度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支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支付、资金与相关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
个人养老金如何缴费?
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额度上限。
参加人可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自愿缴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中断缴费,方式十分灵活。
温馨提示:误缴费,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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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参加人由于操作失误等原因缴费的,可以在该笔缴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之日起(不含)5日内,通过开户银行线下网点提出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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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一个自然年度内可以申请撤回一次个人养老金单笔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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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应当按要求及时完善信息系统,经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核验后,为参加人办理撤回缴费业务。撤回单笔缴费不属于领取个人养老金,不按照领取个人养老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资金如何使用?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里的资金,可以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国债等个人养老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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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买产品及收益怎么查询?
参与个人养老金的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等)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发布。具体的收益情况,参加人可以通过该金融产品的销售机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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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变更资金账户开户银行吗?
参加人可以变更资金账户开户银行,在将原资金账户资金转移至新资金账户后,注销原资金账户。如部分缴费已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可先转移未购买产品的资金部分,待个人养老金产品赎回后再转移相应资金。原资金账户在资金和资产完全转移完毕前,
不能再缴费和购买产品,待完全转移完毕后才可以注销。
税收优惠如何规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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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缴费环节
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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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环节
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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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领取环节
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缴费如何享受税前扣除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如何领取个人养老金?
领取条件: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1)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出国(境)定居
(4)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参加人患重大疾病、领取失业保险金达到一定条件或者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可以申请提前领取个人养老金。
领取方式:
参加人在符合领取条件后,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求,选择以下几种方式来领取个人养老金:
①按月领取
可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确定的计发月数逐月领取,也可以按照自己选定的领取月数逐月领取,领完为止;或者按照自己确定的固定额度逐月领取,领完为止。
②分次领取
参加人应选定领取期限,明确领取次数或方式,领完为止。
③一次性领取
当参加人选择好领取方式后,商业银行会通过信息平台核验参加人的领取资格,确认无误后,会将相应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的社保卡银行账户,确保资金能安全、准确地到达参加人手中,方便其支配使用。
个人养老金可以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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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身故的
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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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出国(境)定居、身故等原因社会保障卡被注销的
商业银行将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至其本人或者继承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温馨提示:
继承属于待遇领取的特殊形式,也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按照3%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