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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几种情形
发布时间:2025-11-24   来源:肖太寿博士说税 作者:肖太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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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增值税管理中,“预缴”是一种常见的税款征收方式,通常发生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前,但根据规定需要提前缴纳部分税款的情形,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平衡税款在不同地区间的入库,以及保证财政收入的及时性。以下是需要预缴增值税的三种最常见情形:

情形一: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

    这是最典型的预缴情形。当纳税人(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市、县提供建筑服务时,需要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回到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

    预缴主体:所有跨地区(跨市、县)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预缴计算方法:

    1、一般纳税人:

    (1)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应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 (1 + 9%) × 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应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 (1 + 3%) × 3%

    (3)小规模纳税人:应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 (1 + 3%) × 3%

    (4)核心目的:将税款的一部分预留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保障项目所在地的地方财政收入。

情形二:转让不动产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房地产开发商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预缴主体:转让不动产的纳税人。

    预缴计算方法(以一般纳税人为例):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通常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时的作价) ÷ (1 + 5%) × 5%

    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不动产购置原价) ÷ (1 + 5%) × 5%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预缴税款 = 预收款 ÷ (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3%

    核心目的:确保不动产转让环节的增值税在资产所在地入库。

情形三: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且租赁合同约定的不动产所在地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预缴主体:跨地区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

    预缴计算方法:

   1、 一般纳税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 = 含税销售额 ÷ (1 + 9%) × 3%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 = 含税销售额 ÷ (1 + 5%) × 5%

    2、小规模纳税人:

    应预缴税款 = 含税销售额 ÷ (1 + 5%) × 5%

    (注:小规模纳税人通常可享受增值税优惠,如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等,但跨区域出租仍需按规定预缴)

     核心目的:与出租业务产生的收入相匹配的税款,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为了方便理解,下表总结了这三种情形:

情形

预缴地点

主要目的

关键计算公式(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为例)

1.提供建筑服务

服务发生地

平衡地区间税收

(全部价款 - 分包款) ÷ (1+9%) × 2%

2.转让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保障资产所在地税收

(全部价款 - 购置原价) ÷ (1+5%) × 5%

3.出租不动产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保障资产所在地税收

含税销售额÷ (1+9%) × 3%

重要提示:

1.预缴不是最终缴税:预缴的税款可以在纳税人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时,从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中抵减。如果抵减不完,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政策可能变化:上述预缴率等政策细节可能随国家税收政策调整而变化,实际操作中务必以最新法律法规和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

3.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时也可能享受相关的增值税减免政策,需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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