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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11-05
2025-11-05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规〔2025〕5号  发布时间:2025-09-08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确保应急物资存储安全、管理规范、调运及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江苏省省级通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规定,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用于应对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救助、现场紧急恢复等所需的各类物资,主要分为通用应急物资和专用应急物资两大类。

第三条  应急物资储备坚持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高效联动原则。

第四条  应急物资实行专物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市(县)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应当能够保证本地区应急工作的需要。市级应急物资主要用于市内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补充。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政府、市(县)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筹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引导和支持社区(村)、家庭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其他社会主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建立健全跨区域互助保障机制,重点强化与周边地区应急物资互助协作,不断形成应急物资共建共享储备格局。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通用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规范,提出通用应急物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第七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通用应急物资储备发展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通用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八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防动员、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和承担的应急工作任务,储备相应的专用应急物资,建立健全本系统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急物资储备资金年度预算,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因各类突发事件调用应急物资后需补库的,财政部门应根据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及时予以资金保障。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条  应急物资采购应当根据年度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按保障急缓程度,分为常态采购和紧急采购。

第十二条  常态采购是在正常工作情况下,按照购置计划,开展物资采购,用以补充和轮换储备物资。

第十三条  紧急采购是指当现有应急物资品种和数量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应急物资需求部门提出,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以及其他专业物资储备部门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在保证采购物资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按照紧急采购的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  储备管理

第十四条  应急物资储备应当合理布局,可以向灾害易发多发、人口相对密集地区或者一线抢险救灾单位前置下沉。

第十五条  应急物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相关质量要求。应急物资的储存、使用不得超过规定的年限。对于无规定年限的应急物资,应当委托专业检验机构检测或者聘请5人以上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根据检测意见或者鉴定报告确定储备的应急物资质量情况。

第十六条  应急物资储备部门应当根据应急物资品种、规模、数量和性质特点,合理配置实物储备、合同储备、能力储备等多种储备模式,通过自行收储、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方式开展,形成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储备体系。

第十七条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储备的,应急物资储备部门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选择综合实力强、经营管理规范的单位,签订承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承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具体承担物资储备任务。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承担应急物资储备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应急动用出库,并对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五章  调拨管理

第十九条  市政府、市(县)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首先使用本级应急物资,在本级物资无法满足应急需要时,可以申请调拨上级应急物资。

申请调拨上级通用应急物资,由使用地政府向上级政府或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或者由使用地应急管理部门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上级政府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向应急物资储备部门下达调用指令,应急物资储备部门根据指令下达调拨通知单。

申请调拨市级专用应急物资,由各专用应急物资储备部门明确调拨程序。

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申请调拨应急物资,后补办书面手续。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统筹调拨全市应急物资。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应急物资运力保障和调运费用,原则上由使用地政府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的,由使用地政府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单位实施联动保障。

第六章 使用、回收和轮换管理

第二十一条  应急物资需求部门应当对应急物资的使用维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二条  应急物资发放使用后,使用地政府或使用单位应当本着“节约资源、充分利用、应收尽收”的原则,对未使用或者可回收的应急物资及时进行整理、归集和回收,并将整理、归集和回收情况反馈应急物资储备部门,应急物资储备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物资调度、调剂、回收等意见,提高应急物资使用效率,避免资源闲置浪费。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对接近正常储备年限的应急物资,报应急物资储备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轮换。

对破损严重或者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应急物资,由应急物资储备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置。对报废应急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当充分利用;无法利用的,可以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加工处理,并签订协议,确保报废应急物资不得直接流入社会。

第七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二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应急物资保障。参与应急物资保障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参与应急物资捐赠的,由红十字会以及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物资接收、储存、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并向社会公布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建议清单,鼓励家庭开展应急物资储备。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应急物资需求部门、储备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依法公开应急物资采购、储备、发放、使用、回收等情况,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承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5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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