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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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人员这么多,也需要缴纳残保金吗?
发布时间:2025-11-27   来源:郝守勇税库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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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我们是劳务派遣公司,人员这么多,也需要缴纳残保金吗?

答复

是的,由于这些人员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正式人员,而且你们也给这些人员依法缴纳社保和申报了工资薪金的个税,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务派遣人员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因此,劳务派遣公司的在职职工人数通常较多,难以享受30人(含)以下企业免征残保金的优惠政策。

若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参考: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2、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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