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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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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印花税税目税率对照表
发布时间:2025-11-27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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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第四条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第八条 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九条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条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第十五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第十六条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第十七条 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印花税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制。
  第十八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ppt
印花税新旧税目税率对照与简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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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印花税税目税率对照表

印花税

(旧)现行印花税政策

合同(指书面合同)

税目

税率

税目

税率

借款合同

: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

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融资租赁合同

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

 

 

买卖合同

: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价款的万分之三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

承揽合同

报酬万分之三

加工承揽合同

收取费用万分之

建设工程合同

价款万分之三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收取费用的万分之五

运输合同

:指货运合同和多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

运输费用万分之三

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运输费用万分之

技术合同

:不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万分之三

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三

租赁合同

租金千分之一

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租赁金额千分之一

保管合同

保管费千分之一

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费千分之一

仓储合同

仓储费千分之一

财产保险合同

: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保险费千分之一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

新旧印花税税目税率对照表

印花税

(旧)现行印花税政策

产权转移书据

: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税目

税率

税目

税率

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

价款的万分之五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使用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所载金额的万分之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

: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

价款的万分之五

股权转让书据

:不包括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

价款的万分之五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价款万分之

新旧印花税税目税率对照表

印花税

(旧)现行印花税政策

其他应税项目

税目

税率

税目

税率

营业账簿

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营业账簿生产经营用账册

:生产经营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

201851减半征收

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

201851日起免征

 

 

权利、许可证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件贴花五元

证券交易

: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包括优先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征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包括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由出让方缴纳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由出让方缴纳

不对受让方征收

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

附注:鉴于《印花税暂行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二十几年来,相关政策已发生了很多变化,国务院及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相继发布的税收政策对原规定进行了多次修改和补充,如果单纯与《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原税目税率进行对照,会得出错误结论。为此,本《对照表》选择将新《印花税法》的税目税率与现行印花税政策(包括《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及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进行对照,而非仅仅与《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税目税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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