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
纳税人所属地:广东省
留言时间:2025-11-18
问题内容:
我公司老板(外籍人士)把自己个人的小汽车租给公司用于经营使用,已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为2025年3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每月租金10000元,按季度支付租金,2025年10月16日我们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行政服务中心门前申请代开2025年3月-9月租车费发票70000元,缴纳增值税693.07元,佛山南海桂城税务前台人员回复因为没做自然人税种认定,所以不能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30万元以下)可免征增值税,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然人是符合该政策,为什么税收执行中不给我们享受该优惠政策,请给与解释我们是否能享受该政策?桂城税局人员是否对政策理解有偏差导致不给我们享受该政策?谢谢,望回复为盼!
答复机构: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11-20
答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而您提及的自然人不是出租不动产而是出租有形动产,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我局工作人员已向您告知,您表示知悉并理解。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