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是企业的立身之本,是企业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为帮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防范涉税风险,筑牢合规经营根基,福建省税务局组织编写了《福建省民营企业涉税合规自查手册》。
接下来,本栏目将以手册为主体,以专题文章为主要形式,聚焦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系统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费种合规要点,并逐项列明风险提示、自查要点、政策依据等内容,为企业提供可对照、可操作的合规指南。
今日推送内容为“其他税种”专题,一起来学习吧!
一、持有抵债房产期间未缴纳房产税
风险提示: 抵债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若抵债资产为房屋不动产,在持有期间可能存在未缴纳房产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抵债资产-房产清单、“抵债资产-房产”科目明细账及房产税申报台账,核实取得抵债房产是否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5 号)。
二、自用开发产品或尚未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风险提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可能存在自用开发产品或尚未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未计入房产税计税依据,存在少申报房产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房产税申报台账,核实自用开发产品或尚未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是否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同时复核成本费用分摊方法,确认是否按照规定核算相应成本。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
三、产权归属开发企业的公共配套设施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风险提示:在开发小区内建造的会所、售楼部、停车库、物业管理用房等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未按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合规自查:查看配套设施的性质、归属,房产税申报台账,“固定资产”“开发产品”明细账,明确自有配套设施及相关成本,核实是否按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是否已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同时复核成本费用分摊方法,确认是否按照规定核算相应成本。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
来源:福建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