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免征增值税,那企业所得税也不用交吗?
答: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虽然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8 号)文的规定,免征增值税,但并不意味着也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进一步分析: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如果借贷双方实际税负相同,且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纳税调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借贷双方实际税负不同,导致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减少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出借企业可能需要确认相应的利息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知识拓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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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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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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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