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三稽罚〔2025〕20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30,237,665.04
处罚日期 2025-11-03
发布日期 2025-11-19
违法事实
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9年至2021年你单位向3个自然人借款,并向其直接支付借款利息合计1,024,041.11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02,780.42 元。
2.发行融资性理财产品支付利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9年至2021年你单位发行资产债券收益权、债券融资计划、项目收益权、债券转让计划等直接融资性理财产品,直接向个人投资者支付利息304,592,003.72 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60,272,549.66 元。 2019年至2021年合计少扣缴个人所得税60,475,330.0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单位2019年至2021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60,475,330.08元,你单位已将上述少扣缴的个人所得税60,475,330.08元个人所得税扣缴入库。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单位已将上述少扣缴的个人所得税60,475,330.08元扣缴入库,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以少扣缴的个人所得税60,475,330.08元为罚款基数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金额为30,237,665.0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税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