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现为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1994.1.1-2001.12.31,扣除率为10%、13%(国务院令第134号、财税字〔1999〕198号);
2002.1.1-2017.6.30,扣除率为13%(财税〔2002〕12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财税〔2017〕37号)
2017.7.1-2018.4.30,扣除率为11%: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的,以专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加计扣除率为2%(财税〔2017〕37号);
2018.5.1-2019.3.31,扣除率为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加计扣除率为2%(财税〔2018〕32号);
2019.4.1至今,扣除率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加计扣除率为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2027.12.31以前,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政策:
(二)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
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