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结束后医护人员取得的卫生防疫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0 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 年第 4 号)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对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后的卫生防疫津贴,目前没有明确的免税政策规定,因此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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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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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 年第 4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