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交易过户:罕见引用法释〔2024〕4号按经营所得追缴个人所得税
文/李冼
编者按:2025年11月26日,云南滇中新区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合伙企业注销,将其持有汇顶科技股票通过非交易过户至邓**名下,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按经营所得追缴个税。现就该案整理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税案】合伙企业注销,非交易过户按经营所得追缴个人所得税
2021年2月3日至2021年4月8日期间,云南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通过非交易过户,将其持有汇顶科技 (SH603160) 67205股股票,转移至合伙人邓**的个人证券账户,邓**应按照查账征收足额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2021年03月26日,云南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办理注销。
2025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向邓**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滇中一分税通〔2025〕14418号),责令邓**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相关资料至国 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滇中一分税通〔2025〕14418号)等资料整理
【每日一税简评】这是又一起因非交易过户,进行税筹失败被追缴税款的典型案例。与以往该类涉税案件不同的是,在《税务事项通知书》中,税务机关罕见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和法释〔2024〕4号。哎,纳税不合规,后果很严重。建议非交易过户的纳税人,抓紧时间自查补税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