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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11-06
纳税人所属地:广东
答复机构: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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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名下有一栋房产,0元出租给B公司运营,该栋房产由B公司独立运营,对外出租均以B公司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B公司无需向A公司支付任何费用。请问:(1)这项业务中,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B公司么?(2)针对这栋房产,B公司自用部分按照余值从价缴纳房产税,B公司出租部分按照租金从租缴纳房产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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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建议参考上述规定。根据您来文所述情况,对于企业发生将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再进行出租收取租金收入的行为,有关房产税方面征收缴纳的问题,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要求和细则规定,为了给您更为准确详尽的指引,建议您向房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了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按照以上问题内容,涉及两个层面的租赁关系,需要分别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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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层关系:A公司(产权人)与B公司(承租人/转租人)之间的“无偿使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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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层关系:B公司(转租人)与外部第三方(次承租人)之间的“有偿转租”关系。
1.针对“第一层关系”:A公司无偿提供给B公司使用
纳税义务人是谁?
根据财税〔2009〕128号文规定,对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情况,应由使用人(B公司)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因此,针对房产本身的价值(余值)所产生的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应是B公司。
按什么计税?
由于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租金为0,属于“无租使用”,因此不能按租金计征。根据财税〔2009〕128号文规定,按照房产的余值从价计征。
2.针对“第二层关系”:B公司向第三方转租取得的收入
纳税义务人是谁?B公司的转租收入要交房产税吗?
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B公司是转租人,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B公司通过转租行为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这里有个关键点:在B公司同时存在自用和转租的情况下,需要将整栋房产的价值(余值)在两种用途之间进行合理分摊。
【举例说明】
假设:
整栋房产原值为1000万元。
当地规定的房产余值减除比例为30%。
房产总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
B公司自己办公用了200平方米,其余800平方米转租给其他公司。
计算过程:
整个房产计税余值=1000万元×(1-30%)=700万元。
自用部分计税余值=700万元×(200㎡/1000㎡)=140万元。
B公司每年就自用部分应纳房产税=140万元×1.2%= 1.68万元。
【温馨提示】
①转租部分免税:B公司将其余800平方米转租所获得的租金收入,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②准确划分面积:B公司必须准确核算和划分自用与转租的面积,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平面图、租赁合同等),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③关联交易定价风险:这种“无偿使用+部分自用+部分转租”的复杂模式,很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税务机关可能会质疑其商业合理性,并有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纳税调整。
建议:A公司和B公司就这种复杂的关联交易模式咨询专业税务服务机构,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并评估潜在的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