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近日,江门市、四川省、成都市、甘肃省、河南省、江西省、山西省等陆续发布关于明确免征土地增值税执行标准的通知公告。
江门
《江门市适用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的普通住宅标准》公告解读明确提到,该公告制定依据为《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我省适用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的普通住宅标准的通知》(粤财税〔2025〕1号)。
主要内容
(一)2024年2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我市市区适用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的普通住宅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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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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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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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成交价格不超过16134元/平方米。
该标准与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的标准保持一致,既有利于促进政策延续和有效衔接,又能保障我市税收收入征管平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我市市区适用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的普通住宅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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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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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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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成交价格低于2024年市区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9852元/平方米)的1.44倍,即不超过14187元/平方米。
适用范围
普通住宅标准对个人购买、销售商品住房(含二手房)涉及的契税、增值税以及银行按揭、公积金贷款等均无影响。
普通住宅标准主要用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含非普通住宅)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即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公告全文
关于发布市区适用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的普通住宅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我省适用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的普通住宅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市区适用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的普通住宅标准公告如下:
一、2024年2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市区适用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的普通住宅标准为: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不超过16134元/平方米。
二、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市区适用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的普通住宅标准为: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2024年市区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即不超过14187元/平方米。
三、市区每年更新一次适用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的普通住宅标准。各县级市自行制定并发布辖区适用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的普通住宅标准。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5年7月4日
成都
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通知
成府规〔2025〕6号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府规〔2025〕2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成都市范围内,纳税人建造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前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普通标准住宅条件,按本通知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4日
四川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府规〔2025〕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统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建造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市(州)此前依规确定的条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是否继续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抄报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税务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前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宜,按本通知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5日
甘肃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关于明确免征土地增值税执行标准的公告
2025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纳税人建造的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住宅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一、按照《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本数);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本数)。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5年3月18日
河南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明确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
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5年第1号
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纳税人建造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居住用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05〕102号)第二条、《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0〕202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30日
江西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明确我省免征土地增值税执行标准的通知
赣财规〔2025〕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我省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政策调整,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纳税人建造的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住宅执行标准明确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其中所指的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5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西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关于明确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纳税人建造的居住用住宅,符合下列条件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2006〕2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5年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