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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11-12
2025-11-12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公示指引》的通知
沪市监网监[2025]0302号  发布时间:2025-11-03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公示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加强宣传,指导辖区消费领域重点行业经营者做好格式条款公示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公示指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引导本市消费领域重点行业经营者建立格式条款公示制度,规范经营者格式条款公示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
  本指引所称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费领域重点行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公示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基本原则)
  经营者开展格式条款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的原则,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五条(经营者主体责任)
  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格式条款公示的主体责任,结合自身经营模式和订约场景,明确公示管理职责,完善公示的内容和方式,努力构建格式条款公示合规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示)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消费领域重点行业经营者建立格式条款公示等制度:
  (一)房屋的买卖、租赁及其中介、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住宅装潢合同;
  (三)旅游合同;
  (四)供用电、水、气合同;
  (五)运输合同;
  (六)邮政、电信合同;
  (七)其他重点行业合同。
  采用前款规定以外的格式条款的,鼓励经营者参照建立格式条款公示等制度。
  第七条(公示的时间和内容)
  符合前款规定的格式条款,经营者在合同订立前将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予以完整公示。
  公示的合同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一般包括经营者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等条款。
  第八条(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
  符合本指引第六条规定的格式条款,经营者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九条(公示方式)
  经营者可以根据经营模式和订约场景,采取下列方式将含格式条款的合同进行公示,确保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获取。
  (一)通过营业场所、服务网点、销售场所等线下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二)通过经营者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APP)、小程序、公众号等线上渠道进行公示。
  第十条(变更公示)
  格式条款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将含有变更后的格式条款合同,按照本指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予以公示。
  经营者应当完整保存变更后的合同版本投入使用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获取。
  第十一条(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
  鼓励经营者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合同格式条款。
  第十二条(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主体)
  合同示范文本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与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
  第十三条(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宣传和推广)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一般应当经过调研、立项、起草、讨论、论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经审定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四条(行业指导)
  鼓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参与格式条款公示的指导,引导经营者规范使用格式条款,鼓励经营者参与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第十五条(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经营者公示的格式条款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责任承担)
  经公示的格式条款,不排除经营者因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特别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消费领域重点行业经营者格式条款公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指引实施)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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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公示指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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