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财经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法律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海关
vh92lbbzd1mj
全文有效
2025-11-24
2025-11-24
et7vf4lcinhp
关于进口瑞典燕麦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25号  发布时间:2025-11-20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瑞典乡村事务和基础设施部(以下称瑞方)关于瑞典燕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瑞典燕麦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瑞典乡村事务和基础设施部关于瑞典燕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燕麦(Avena sativa),是指产自瑞典境内,输往中国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非种用燕麦籽实。

三、允许的产地

瑞典全境。

四、企业注册

输华燕麦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当经中方注册登记,确保其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瑞方应提前向中方提交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单,经中方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相关企业名单。

五、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燕麦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烟草环斑病毒 Tobacco ringspot virus

2.番茄黑环病毒 Tomato black ring virus

3.大麦条纹花叶病毒 Barley stripe mosaic virus

4.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

5.毒麦 Lolium temulentum

6.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7.法国野燕麦Avena ludoviciana

8.麦角菌Claviceps purpurea

9.小麦基腐病 Oculimacula yallundae

10.欧洲麦茎蜂 Cephus pygmeus

11.黑森瘿蚊 Mayetiola destructor

12.瑞典麦秆蝇 Oscinella frit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瑞方应监督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IPM),降低中方关注有害生物的发生程度,瑞典爆发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或其他危险性有害生物时,瑞方应立即暂停相关地区的燕麦输华,开展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经中方审核认可后,方可恢复输华。

2.瑞方应对输华燕麦种植、收获、储存、运输等过程进行监管。装运前,企业应采取过筛等清杂措施,确保不带土壤、植物残体、杂草种子及其他外来杂质。

(二)包装及运输要求。

1.输华燕麦应使用包装运输,使用的包装应是干净、卫生、透气、新的,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袋上应以清晰的中文字样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产品名称和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及其中方注册号等追溯信息。直接销售的预包装燕麦的包装及标签须符合中国预包装食品包装及标签管理规定(GB 7718)。

2.输华燕麦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和防疫要求,装运前应进行彻底的检查,防止混入杂草籽、活体昆虫、其他谷物杂质、植物残体、土壤等。

(三)产品要求。

输华燕麦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不带活虫、螨类、软体动物、土壤、羽毛、动物粪便、杂草种子、枝叶等动植物残体,不得故意添加或混杂其他谷物或外来杂质。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前,瑞方应对输华燕麦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要求的燕麦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用英文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oats from Swede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瑞典燕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同时注明该批货物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和中方注册号,以及运输工具编号等追溯信息。发现活虫的货物,应在出口前进行熏蒸处理,处理指标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对燕麦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有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不符合情况,中方将向瑞方通报,并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等措施,直至瑞方采取有效改进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1月20日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