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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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收入且无法提供成本票,个税予以核定并定性偷税
发布时间:2025-11-20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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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税点评

本案中,某家居店因隐匿销售收入约7574万元被查处。税务机关在追缴税款时,针对其个人所得税,认定该店因无法取得成本发票,属于“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情形,进而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按1%的征收率实施了核定征收。

本案有两处值得关注:一方面,对于存在核定征收的法定情形的,特别是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所调整范围内的主体,可以争取适用核定征收,避免承担较重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在这种情形下,能否再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将纳税人不列、少列收入的行为整体定性为偷税并处罚款?核心争议在于:对于税务机关通过核定方式确定的税款,能否直接作为偷税数额进行处罚。我们认为,税收核定是在课税事实不清情况下采取的推定措施。当税务机关适用核定时,某种程度上已承认难以精确计算因隐匿收入少缴的税额。此时,将推定得出的税款认定为具有主观故意的偷税并加以处罚,在法理上存在值得商榷之处。

 

通税稽罚﹝2025﹞29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通辽市科尔沁区中心****家居店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690,946.51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5-08-12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我局已对你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告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经检查发现,通辽市科尔沁区中心****家居店除公户及现金收款外,还存在以下两种收款方式:富掌柜聚合收款码收款、农业银行商户收款码收款(商户尾号:1708)。检查组调取了你企业在富友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和农业银行开通的商户信息及交易结算数据,发现该企业存在通过上述收款方式收取的销售收入未申报情况。

(一)少申报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你企业2020年9月—2024年12月应申报销售收入(不含税)79,929,533.81元,已申报销售收入(不含税)4,187,282.89元,少申报销售收入(不含税)75,742,250.92元。其中2020年少申报销售收入(不含税)4,808,023.54元,2021年少申报销售收入(不含税)19,396,111.20元,2022年少申报销售收入(不含税)21,045,937.63元,2023年少申报销售收入(不含税)15,049,395.92元,2024年少申报销售收入(不含税)15,442,782.62元少申报的销售收入具体如下:通过富掌柜聚合码收款(结算卡号:6217603909007****、6217603960013****)1,472,988.13元;通过农业银行商户收款码收款(结算卡号:622848214825954****)74,853,886.22元。

因采取不列、少列收入的方式,你企业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如下:

1、增值税。你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的征收率。因不列少列收入,2020年应补缴48,080.23元,2021年应补缴197,965.58元,2022年应补缴38,487.17元,2023年应补缴155,437.12元,2024年应补缴163,958.96元。具体如下:2020年:4,808,023.54×1%=48,080.23元2021年:19,796,557.65×1%=197,965.58元2022年:(22,256,010.77-18,407,293.98)×1%=38,487.17元2023年:16,673,046.93×1%-11,293.37=155,437.12元2024年:16,395,894.91×1%=163,958.96元,2020年至2024年合计应补缴增值税603,929.06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你企业所在地为通辽市科尔沁区,适用7%的税率。因补缴增值税,2020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82.80元,2021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928.80元,2022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47.05元,2023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440.29元,2024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738.57元。具体如下:2020年:48,080.23×7%×50%=1,682.80元2021年:197,965.58×7%×50%=6,928.80元2022年:38,487.17×7%×50%=1,347.05元2023年:155,437.12×7%×50%=5,440.29元2024年:163,958.96×7%×50%=5,738.57元。2020年至2024年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137.51元。

3、教育费附加。因补缴增值税,2020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721.20元,2021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969.49元,2022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77.31元,2023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331.55元,2024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459.39元。具体如下:2020年:48,080.23×3%×50%=721.20元2021年:197,965.58×3%×50%=2,969.49元2022年:38,487.17×3%×50%=577.31元2023年:155,437.12×3%×50%=2,331.55元2024年:163,958.96×3%×50%=2,459.39元。2020年至2024年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058.94元。

4、地方教育附加。因补缴增值税,2020年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80.81元,2021年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979.64元,2022年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84.87元,2023年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554.37元,2024年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639.59元。具体如下:2020年:48,080.23×2%×50%=480.81元2021年:197,965.58×2%×50%=1,979.64元2022年:38,487.17×2%×50%=384.87元2023年:155,437.12×2%×50%=1,554.37元2024年:163,958.96×2%×50%=1,639.59元。2020年至2024年合计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6,039.28元。

5、水利建设基金因不列、少列收入,2020年应补缴水利建设基金4,808.02元,2021年应补缴水利建设基金19,796.56元,因补缴增值税,2022年应补缴水利建设基金384.87元,2023年应补缴水利建设基金777.19元,2024年应补缴水利建设基金819.79元。具体如下:2020年:4,808,023.54×0.1%=4,808.02元2021年:19,796,557.65×0.1%×50%=19,796.56元2022年:38,487.17×1%=384.87元2023年:155,437.12×0.5%=777.19元2024年:163,958.96×0.5%=819.79元。2020年至2024年合计应补缴水利建设基金26,586.43元。

6、个人所得税。因你企业隐匿的销售收入无法取得相应的成本发票,属于虽设置账簿,但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情形,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你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行业属于商业,适用1%的核定征收率。销售成品家具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20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8,080.24元,2021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91,693.74元,2022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09,692.71元,2023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56,297.94元,2024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50,650.33元。具体如下:2020年:4,808,023.54×1%=48,080.24元2021年:19,796,557.65×1%-1,000,000.00×50%-1,271.84=191,693.74元2022年:22,256,010.77×1%-1,000,000.00×50%-7,867.40=209,692.71元2023年:16,673,046.93×1%-2,000,000.00×50%-432.53=156,297.94元2024年:16,395,894.91×1%-2,000,000.00×50%-3,308.62=150,650.33元。2020年至2024年合计应补缴个人所得税756,414.96元。

(二)订货合同未按照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2023年至2024年应按照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2023年应补缴印花税235.60元,2024年应补缴印花税175.30元。具体如下:2023年:1,572,755.26×0.03%×50%=235.60元2024年:1,169,361.00×0.03%×50%=175.30元。2023年至2024年合计应补缴印花税410.90元。

违法行为类型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处罚结果 0.5倍罚款即690,946.51元(具体计算结果以金三系统显示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企业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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