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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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单价均未超500万,为何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
发布时间:2025-11-18   来源:远程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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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在去年2月分别从A公司和B公司购买了M和N设备,单价分别为380万和220万(不含税价)。然后我们再组装成适用于我们生产工艺的流水线。现在税务找到我们说我们不符合一次性扣除条件,要求对这两台设备的成本进行调整。墨子老师,我们购入的这两台设备均未超500万,为何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呢?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税务总局2018年第46号公告规定,符合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贵公司在去年购买的两台设备虽然单价都未超过500万元,但该两台设在贵公司是不能单独使用,而需要再次组装成一台设备使用。所以,贵公司购入的M和N设备只是作为组装后设备的组成部分,不能单独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而组装成的设备价值已超过500万元,依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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