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市润联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07日16时48分
来源: 福州税务
福州市润联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8月6日与2025年9月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三稽处〔2025〕66号)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榕税三稽罚〔2025〕3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10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三稽处〔2025〕66号
福州市润联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52FP91U)
我局于2024年6月25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西路9号1#楼312室(自贸试验区内))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取得宜春德诺针织有限公司、宜春珠坤针织有限公司、宜春皓蓝服饰有限公司等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走逃(失联)企业证明》,证实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二)根据上游税务部门提供的材料,你公司上游供货企业宜春德诺针织有限公司、宜春珠坤针织有限公司、宜春皓蓝服饰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发票为已证实虚开发票。经检查,你公司确有取得宜春珠坤针织有限公司开具的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增值税电子专票,宜春皓蓝服饰有限公司开具的9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宜春德诺针织有限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4581279元、税额合计1895566.2元、价税合计16476845.2元,并使用其中1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取得申报退税额1703794.99元
(三)经检查,你公司向供货企业支付货款比例仅为26.97%,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使用虚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并追缴涉及的骗取出口退税款1703794.99元,其中,应追回你公司2023年4月退税款229580.39元,2023年5月退税款174874.63元,2023年7月退税款499858.23元,2023年8月退税款286982.51元,2024年3月退税款512499.23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8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税三稽罚〔2025〕32号
福州市润联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52FP91U)
我局于2024年6月25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西路9号1#楼312室(自贸试验区内))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宜春德诺针织有限公司、宜春珠坤针织有限公司、宜春皓蓝服饰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走逃(失联)企业证明》,证实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703794.99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走逃(失联)企业证明》;
2.免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免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海关出口报关及进货明细等材料;
3.你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
二、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经我局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三目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发布)第43点的规定,对你公司处骗取出口退税款1703794.99元1.5倍的罚款计2555692.49元,并予以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两年的处罚。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555692.49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