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大家精准理解适用政策,我们针对近期的高频咨询问题,整理了一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常见问答,快来了解一下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称第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计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如果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当月是无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如果是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中某一个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需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依据第39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其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果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应区分取得不同凭证的情况分别填写相应栏次。
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纸质铁路车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纸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增值税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b栏“其他”中。同时,还应填写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栏次。
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电子专用发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应按照规定在抵扣勾选确认后,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同时,还应填写第10栏“(四) 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栏次。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均由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第1号公告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你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建筑项目的,按照同一预缴地涉及的所有建筑项目当季总销售额判断在该地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不同预缴地的建筑项目,按照不同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分别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根据上述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比照上述公式原理,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