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是企业的立身之本,是企业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为帮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防范涉税风险,筑牢合规经营根基,福建省税务局组织编写了《福建省民营企业涉税合规自查手册》。
接下来,本栏目将以手册为主体,以专题文章为主要形式,聚焦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系统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费种合规要点,并逐项列明风险提示、自查要点、政策依据等内容,为企业提供可对照、可操作的合规指南。
今日推送内容为“其他税种”专题,一起来学习吧!
一、融资租赁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风险提示: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可能存在利用融资租赁的房产进行生产经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房产租用情况和融资租赁合同,核实融资租赁房产的详细情况,确认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申报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 号)第三条。
二、出租房产未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
风险提示:将自有房产出租其他企业使用,可能存在仍以房产余值申报缴纳房产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房产出租情况和经营租赁合同,核实出租房产的详细情况,确认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申报从租计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 号)第二条第三项。
三、向关联企业出租自有房产未按公允价值收取租金
风险提示:可能存在将自有房产出租给关联企业使用,收取的租金明显偏低目无正当理由,未按市场价格计算房产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关联方房屋租赁合同,核实是否收取房产租金,收取的租金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交易原则,对租金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是否按公允价值进行申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三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来源:福建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