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增资:原个人股东被稀释的股权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李冼
编者按:2025年11月23日,有同学咨询:公允增资情形下,原个人股东被稀释的股权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问题】A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原股东为自然人,未分配利润200万元,净资产合计250万元。B公司以250万元向A公司进行公允增资,增加A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剩余2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后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原自然人股东和B公司各占股50%。
请问因公允增资导致原自然人股东持有A公司的股权比例由100%下降为50%,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公允增资,导致原个人股东被稀释的股权,增资前后原个人股东享有的权益未发生变化,没有利益输送他人,也没有取得所得,增资本身也不股权转让,不缴个人所得税。
目前,四川省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江西省税务局、湛江市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湖北十堰市张湾区税务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等多地税务机关认为,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公允增资,导致原个人股东被稀释的股权,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