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实施之前
取得政府的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款,增值税法实施前: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增值税法实施之后
取得政府的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款,增值税法实施后: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增值税法实施前后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增值税法第六条以外的非应税交易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总结:
增值税法实施前:属于免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增值税法实施后:属于不征税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征求意见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