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财经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法律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海关
vh92lbbzd1mj
全文有效
2025-11-24
2025-11-24
et7vf4lcinhp
关于进口瑞典麦芽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27号  发布时间:2025-11-20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瑞典乡村事务和基础设施部(以下称瑞方)有关瑞典麦芽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瑞典麦芽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瑞典乡村事务和基础设施部关于瑞典麦芽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允许进口的麦芽是指以在瑞典种植的大麦(Hordeum vulgare L. )的成熟果实为原料,在瑞典境内经过发芽、干燥等工艺制成的仅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产品。

三、食品安全要求

输华麦芽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议定书》的规定。

四、植物检疫要求

(一)输华麦芽应符合中国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

(二)输华麦芽不应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三)输华麦芽不得带有杂草籽、活体昆虫以及故意添加或混杂的其他杂质。

五、生产企业要求

瑞方应按中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相关要求对输华麦芽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进行检查,将符合要求的企业推荐给中方注册。企业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输华。获得注册的瑞典输华麦芽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六、原料要求

输华麦芽的原料应来自经瑞方确认符合相关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并予以备案的大麦种植生产企业。

七、加工过程要求

瑞方应对输华麦芽的原料种植、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出口等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管,确保符合中国和瑞典的相关食品安全和植物卫生要求,未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八、包装、标识要求

输华麦芽应使用新的、干净、卫生、透气的符合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并在运输过程中防止发生撒漏。每一包装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This product is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以及麦芽的产地、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号、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等可追溯信息。上述信息可以以标签形式粘贴在包装上。

九、运输要求

装运前,瑞方应对输华麦芽的运输工具进行检查。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限定性检疫物,如杂草籽、活体昆虫、植物残体、土壤以及其他杂质。

十、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瑞方应对经检验检疫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输华麦芽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输华麦芽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栏中应注明麦芽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号及“The malt certified by this 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 complies with the phytosanitary provisions of the Protocol 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Malt Exported from Sweden to China signed by Sweden and China at Shanghai on November 6th, 2025. The malt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the China side, such as Trogoderma granarium.”(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麦芽符合中瑞双方于2025年11月6日在上海签署的关于瑞典麦芽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该批货物不带有谷斑皮蠹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植物检疫证书内容和格式应事先经双方确认。

十一、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一)进境检验检疫。输华麦芽到达中国入境口岸后,中国海关将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合格后准予进境。

(二)不合格处理。中方在输华麦芽中如发现存在违反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议定书》规定的情况,中方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1月20日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