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上内容来源:浙江税务
以下内容为“一品税悦”小编补充的问题
问题一:自用的房产,房屋评估增值或者贬值了,房产的计税基础用不用随之调整?
问题二:对外出租的房产,房屋租金一直未取得,房产税什么时候缴纳,按什么缴纳?
解析:
出租不动产,租金未收到,也就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尚未到期,但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按合同约定的不含增值税的租金缴纳。
参考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三)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2: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