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房产税
补充了两个问题,看看如何缴纳房产税?
发布时间:2025-11-17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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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来源:浙江税务

以下内容为“一品税悦”小编补充的问题

问题一:自用的房产,房屋评估增值或者贬值了,房产的计税基础用不用随之调整?

解析:不调整。原值不变。即使房产评估增值或老化贬值,原值也不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原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核算。若未按规定核算的,需调整或重新评估。

 

问题二:对外出租的房产,房屋租金一直未取得,房产税什么时候缴纳,按什么缴纳?

解析:

出租不动产,租金未收到,也就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尚未到期,但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按合同约定的不含增值税的租金缴纳。

参考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三)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2: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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