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房产税
1h4szmx8hfuy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5-11-21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答: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8.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