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法律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上海财税法规
165ap8quev0uy
全文有效
2025-12-18
2025-12-18
1b7zz6gg6wkn4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沪财发[2025]7号  发布时间:2025-12-11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各区财政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为规范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现将《上海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11日
 
  上海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沪财发〔2022〕5号)和《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5〕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市财政局会同市委金融办确定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实行名单制动态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和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按照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实施市级管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区财政局(包括临港管委会相关部门,下同)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区级管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以一个会计年度为一个完整评价期。
  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突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保本微利运行、发挥增信作用等政策导向,兼顾健康可持续经营目标。
  第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获得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薪酬激励等情况挂钩。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分值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情况,统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功能发挥、经营状况、风险控制等因素,统一确定绩效评价指标、评价分值、评价标准。
  第八条  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具体绩效评价指标如下:
  (一)政策效益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坚守融资担保主业、聚焦支小支农、主动降费让利、支持就业等方面发挥效益的情况。包括以下二级指标:
  1.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户数。其中,小微企业包括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三农”主体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
  2.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
  3. 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
  4. 当年平均融资担保综合费率。
  5. 当年新增科技创新类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户数。科创中小微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符合《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已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且在存续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二是符合《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6〕32号),经市级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且在存续期内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三是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在存续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四是获得国家创新基金项目、上海市创新基金项目、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小巨人培育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企业等称号的企业,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产业中心,我市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重点科创白名单企业。中小微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进行划分。
  6. 当年担保贷款支持稳就业人数增长率。稳就业人数指年度最后一日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在岗职工人员数。数据来源包括:担保机构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采集的债务人申报数据、担保机构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调查报告或评审报告、企业社保记录。
  7. 当年新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笔数。
  上述小微企业、“三农”、科创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户数及金额仅统计小微企业、“三农”、科创中小微企业经营类融资担保业务,不包括消费类融资担保业务。
  8. 区域重点产业融资担保支持情况:按照区域发展定位设定差异化目标值。区级担保机构的评价目标值由各区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设定。
  (二)经营能力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拓展和可持续经营情况。包括以下二级指标:
  1. 年末融资担保在保余额。
  2. 当年新增融资担保金额。
  3. 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
  4.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结合政府性融资担保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情况,经济下行期内,可暂不考核该项指标或适当降低指标分值。
  (三)风险控制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风险防控能力。包括以下二级指标:
  1. 担保代偿率。
  2. 拨备覆盖率。
  3. 依法合规经营情况:是否存在为地方政府或其融资平台融资提供担保、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偏离主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除担保费外收取不合理费用、重大审计问题、受到监管处罚或负面评价、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况。其中,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担保、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是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印发后新开展的业务。依法合规经营情况应参考本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未依法合规经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其绩效评价等次下调至“中”以下。
  4. 风险控制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事前、事中和事后阶段的风险控制机制建设情况,风险控制机制运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四)体系建设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参与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以及推进银担合作情况。包括以下二级指标:
  1. 参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合作情况:反映与上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以及向下拓展业务等情况。
  2. 推进银担合作情况:反映合作银行数量及授信规模、落实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及时足额承担风险责任等情况。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附后),落实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年度经营计划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本级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根据审核通过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度经营计划、上年度绩效目标实际完成情况、以及绩效评价年度目标值,结合本地区实际,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出本年度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绩效自评,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基础材料。基础材料包括:
  (一)机构上年度经营计划;
  (二)机构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三)机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绩效评价计分相关证明材料;
  (五)本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第(三)项中审计报告可延长至4月底前补充提交。
  第十三条  本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及基础材料,结合本地区实际,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上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各区财政局于每年5月30日前将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委金融办、上海金融监管局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联合会审。市财政局于9月30日前向各区财政局、临港管委会通报绩效评价最终结果。
  第十五条  本级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最终结果反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其股东单位,抄送本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得分对应不同的评定等次:
  (一)90分≤评价得分≤100分,评定等次为“优”;
  (二)80分≤评价得分<90分,评定等次为“良”;
  (三)70分≤评价得分<80分,评定等次为“中”;
  (四)60分≤评价得分<70分,评定等次为“低”;
  (五)评定得分<60分的,评定等次为“差”。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得分作为各级财政资金支持以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优先开展业务合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可对评定等次为“中”及以上的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予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补贴、奖励等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以外的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原则上不得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不得享受各级财政政策及资金支持,不得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业务合作。
  第十九条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薪酬及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基础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中,存在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由本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下调当期评价等次一个级别并取消下一年度评“优”资格。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评价标准、计分条件,详细载明相关评分依据。
  各级财政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商业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新设立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在其正常经营满一个完整年度(会计年度)的次年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第二十五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内部绩效评价规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附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
相关附件: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xlsx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