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请问,法人公司持有实体公司的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目前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是尚未办理工商股转手续。
答复:
法人公司转让实体公司股权,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转让协议生效
2、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因此:
目前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不满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全部条件,因此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
需待完成工商股权变更登记后,才确认收入实现并产生纳税义务。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注意:
法人公司转让持有的实体公司股权,企业所得税不是单独计算缴纳,而是并入法人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缴纳。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应将股权转让所得(即转让收入扣除取得股权成本后的余额)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种处理方式体现了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整体应税所得的综合核算原则,确保税收计算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