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服务范围
机构设置
团队介绍
诚聘英才
联系我们
登录
注册
首页
财税资讯
财税法规
政策解读
税收筹划
实务研究
税收答疑
税务风控
财税专题
财税咨询
天赋税讯
税务风险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已废止)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关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车船税
契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附加
进出口税收
外资企业税收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财务与会计
综合
基金、费
综合
位置:
网站首页
>
税务风险
>
综合
1wl07oav1q5hh,81whafqv581w,8ra7v71wdqea
稽查的太细致了!内外取证揭开研发费扣除迷雾,精准追补税款、滞纳金1546.21万元
发布时间:2025-12-01
来源:一品税悦
免责申明:
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2024年02月20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作者:付思 张可 本报记者 王善宏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在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实施风险管理过程中,发现M科技有限公司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收入申报方面存在疑点。
2023年2月,朝阳区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局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实施后续管理。税务人员用征管软件和大数据分析企业涉税信息时,发现M科技公司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存在疑点。于是,税收风险管理局组织人员成立风险应对小组,针对企业涉税疑点实施核查。
M科技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研发、销售等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
税务人员利用行业信息平台、人员招聘网站等第三方平台和媒介,首先对M科技公司与研发有关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核查,该企业曾获得数项软件开发专利证书,表明企业确有研发活动;企业招聘人员的要求及薪资待遇情况,也均符合行业研发人员待遇水平。此外,检查人员证实,该企业在其细分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软件产品也经常出新,并具有一定竞争力。第三方调查结果表明,该企业经营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客观条件。
作者提示:很多老师看过我之前的文章,认为哪那么容易查实企业有无真实的研发活动,毕竟税务人员又不懂技术,随便糊弄糊弄就能应付,凡是这么认为的,应该都没有真正经历过税务检查,本案例的税务机关先是从外围搜集证据,从企业是否有成果转化,人员招聘,行业口碑进行综合判断是否有真实研发活动的客观条件。
但税务人员分析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涉税数据时发现,该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偏低,营业收入呈现“过山车”般变化状态。该企业2019年盈利,但2020年出现巨额亏损,2021年后再度盈利。202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与2020年相差4亿元。通常,软件研发销售企业因其生产经营特点,营收不会出现大幅波动情况,即使有变动,一般也会在稳定区间内波动,而很少出现M科技公司这种情况。
作者提示: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和企业所得税
税负率
是不同概念,前者的分母是营业收入,后者的分母是应纳税所得额,一般这2个指标都要关注的,另外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需要符合常理,比如申报的数据前后要有可比性,在一定范围内的浮动是合理的,但是忽高忽低,毫无可比性,这种是会被关注的。
此外,税务人员还发现,该企业存在设备成本在扣除总额中占比偏高,以及研发人员工资在企业工资总额中比重过大等问题。根据初步核查结果,税务人员认为,M科技公司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企业收入申报方面疑点突出,决定对企业实施进一步风险核查。
作者提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各费用占比异常是风控的重点,企业自行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一定要看各费用占比是否符合研发活动的特性,比如只有材料费用没有人工费是否合理,比如只有人工费没有材料费是否合理,比如有材料费用但是没有废料收入冲减是否合理,比如设计费占比异常等等。
风险应对小组首先约谈该企业财务负责人魏某,并要求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2019年—2021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查资料复印件
约谈过程中,针对企业人员工资为何占成本费用比例高这一问题,魏某称,企业主业为软件研发销售,因此该公司员工多数为研发人员,行政和管理人员占比较低,并且薪资待遇远低于研发人员。
税务人员结合企业所得税年报数据,对该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进行逐一核查,发现该企业核查年度中,有一个研发项目企业已作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个项目虽有委托研发的项目合同,但这份合同企业并未向科技主管部门登记。
对于该委托研发项目未向科技主管部门登记一事,企业人员表示,正在向科技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作者提示:关于委托研发项目未向科技部门登记,是可以补登记的,但是追溯期最长为三年,如果看到这的朋友,还没有去补登记的,赶紧补登记。但是未登记的当年不得享受,要等到补登记完成后,再进行更正追溯申报,这是需要注意的。
不久,税务人员有了新发现:该企业部分备查资料的制作日期与资料中的相关图片内容在时间上存在差异——2020年制作的研发项目立项资料中,有一张项目成果截图上却有2021年字样。此外,税务人员把企业3年所有备查资料放在一起时,发现资料的纸张新旧程度也相差不大。
难道该公司提供的备查资料不是当年制作,是在后期某一年度集中补做的?
如果企业存在补做以前年度备案资料的情况,那么2019年、2020年等年度,企业的辅助账制作、研发费用核算等工作,在费用支出归集和处理等方面,是否存在不准确、不合规情况?
面对税务人员的疑问,财务人员魏某表示,所有的备查材料均是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在当年汇算清缴期内制作完成,不存在后期补做的情况。税务人员发现的个别备查材料中所配图片与资料制作时间不一致的情况,是准备资料时为了说明软件未来应用效果,使用了一张写有软件应用时间的概念设计图,该图片并非软件使用图。此外,魏某表示,企业研发人员编制和费用分配工作均由技术总监李某负责,资料也由技术部门提供,财务部门只负责形式方面检查,虽然她不完全了解技术人员配置和研发情况,但相关数据均可靠和准确。随后,税务人员对魏某所称的资料制作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其所述属实,排除了企业备查材料作假的疑点。
核查小组通过专业技术网站、行业信息平台等第三方渠道了解到,该企业技术总监李某经常参与行业峰会、技术前瞻会等专业会议。从李某会议发言内容及其对于研发的观点来看,李某在软件研发和企业研发管理方面具有一定专业水准和能力,而且从李某应税薪资申报情况和时间看,其的确在M科技公司较长时间担任技术管理职位,应全面了解该公司研发和费用支出状况。
作者提示:又是外围取证,对研发负责人的履历进行核查,看他是否具备研发的专业能力,这也是很多作假的企业的痛点,研发负责人根本就不具备研发的专业能力,如何当负责人呢?这个确实是一查一个准
为什么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查一个准
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核查小组同时约谈该公司技术总监李某和财务负责人魏某。约谈过程中,李某表示,该项目之前计划自行研发,但后期出于节省成本考虑,转由委托外包其他企业研发。
在此期间,税务人员发现,李某对相关税收政策的理解有误,存在混淆研发和开发概念等情况。例如,该公司研发的某软件具有信息推送功能,企业将软件研发时这项功能的相关费用,进行加计扣除。但经核查,该软件这项功能在信息推送效率等方面,并没有实质性改进。
作者提示:李某是研发负责人,他对研发活动比较专业,但是对财税政策理解不到位也属正常,造成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我个人认为还是各部门沟通不足,技术人员专注搞技术,财税人员专注搞核算,双方并没有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
544多万研发加计被否,企业的 “研发”,为何过不了税法这关?
此外,在核查过程中,税务人员还发现,该企业除具有委托研发项目违规扣除、超范围列支研发费用问题外,还存在研发人员和设备成本归集不准确等问题。
针对该企业情况,朝阳区税务局依法作出处理意见:M科技公司在税务人员的辅导下自查整改,调出违规扣除的加计扣除费用8775.78万元;自行调整2019年—2021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补缴税款1383.76万元、滞纳金162.45万元。M科技公司随后进行自查整改,并如数补缴税款。
以下内容非常精彩,建议一定要看完,看看税务机关是通过哪些手段综合判断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风险的
本案中,税务人员聚焦风险分析时发现的企业涉税疑点,仔细核实涉案企业运营模式、经营状态、研发人员构成和研发成果,在广泛采集第三方信息、充分进行企业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对涉案
企业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核算情况分项目进行充分细致的风险核查,最终确认企业在费用列支方面的问题,帮助其纠正核算错误,确保税款不流失。
风险管理人员应利用外部行业信息网、人力资源网站、第三方涉税信息交互平台和征管数据软件等,加大企业研发费用、人员工资薪金、研发设备投入情况和进销数据等经营信息的采集力度,结合风险模型中的直接投入费用、研发人员工资薪金占比率、研发材料费用限值、收受研发服务发票数量等风险指标,对企业研发费用列支情况实施预警分析,如发现企业存在费用指标疑点,及时采取征管措施。
来源:税到渠陈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