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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说税:记住九个变化快速熟悉新《欠税公告办法》
发布时间:2025-12-03   来源:凡人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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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61号令,公布新的《欠税公告办法》自202631日起施行。相较于20049号令发布的《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主要有以下九个变化。

一是扩大了欠税范围和对象。明确规定公告的欠税范围包括税款、教育附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其中“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是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先行缴纳欠税分离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规定,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纳税人欠税公告执行。

二是规范了欠税公告期限。明确规定纳税人的欠税均实行按月公告,不再执行企业或单位欠税按季公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按年公告、走逃失踪户和非正常户欠税随时公告的时限差异。

三是统一了欠税公告机关。明确规定欠税公告机关为“欠税所属的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省级税务机关不在作为欠税公告机关,仅规定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对部分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曝光”。不再执行按照欠税纳税人类型和欠税额度分别由省级税务局、市级税务机关和县级税务机关公告的规定。

四是明确了欠税确认制度。明确规定公告机关公告前需要对拟公告的欠税执行欠税确认,纳税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纳税人在期限内确认、逾期未确认的,公告机关按规定予以公告。同时规定了异议处理机制,纳税人认为存在错误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异议,公告机关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反馈,异议成立的应及时更正。

五是确立了公告救济制度。明确规定,对于公告后,纳税人已缴清税款和税款滞纳金的,或者因登记信息变更等导致欠税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告机关在次月发布欠税公告时更新相关内容。对于欠税公告发布后,纳税人认为公告内容与实际不符,或者公告机关公告程序违法的,可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书面提出异议,公告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反馈,异议成立的应及时更正。

六是规定了欠税公告场所。明确规定欠税公告应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同时规定也可以根据需要,在电子税务局、办税场所、新闻媒体等渠道予以公告,更加符合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现状。

七是理清了不予公告范围。明确规定三种情形欠税可不予公告,一是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但尚未入库的税款、税款滞纳金;二是已宣告破产、解散或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的,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企业的税款、税款滞纳金;三是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未获清偿的税款、税款滞纳金。同时规定欠税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等其他不宜公告的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予公告。

八是新设了欠税查询和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提供其管辖范围内的欠税公告查询服务。同时规定公告机关应当将与欠税公告相关的资料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九是强调了欠税催收职责。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欠税管理,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税款滞纳金,直至实施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清缴欠税。欠税公告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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