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这个月开了一个客户答谢会,在会上我们给每位老客户赠送了一个充电宝,这个充电宝是我们从正规电子商城购得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赠送出去的充电宝我们能抵扣进项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八)规定(2026年以后,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贵公司赠送给客户的充电宝如符合上述无偿赠送的规定,则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既然是视同销售,该进项税额是允许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