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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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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经营所得项目征收率!2025年12月1日起废止!
发布时间:2025-12-03   来源:正坤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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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多地税务局发布公告,明确自2025年12月1日起废止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征收率有关事项、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佛山】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2023年第1号公告的公告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53号修正)、《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修改)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5年11月28日

【珠海】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2019年第3号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一、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5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与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号)附件2《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第一、二、三、四、五、六、十一项的核定征收率及表格附注内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号)中提及的“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统一对应为“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号)根据本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调整珠海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21年第3号)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2025年11月28日

【江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25年第4号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3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2.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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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2020年第3号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3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发布,2021年第3号修改)附件2《中山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中“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建筑业”及“交通运输业、服务业(不含土地使用权租赁、房屋租赁)”的核定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5年11月28日

【云浮】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2024年第8号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3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2025年11月26日

【茂名】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废止茂名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的公告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3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废止《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发布,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修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5年11月25日

【潮州】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2021年第1号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3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2021年第1号公告)附表中“工业生产、商品销售、文化体育、其他行业、服务业(除娱乐服务业外)、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娱乐服务业”等行业的核定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2025年11月28日

【揭阳】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2022年第2号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2025年第4号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3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第二条和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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