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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支付内贸险理赔款 应全流程夯实税务合规管理基础
发布时间:2025-12-18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方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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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中国税务报·税费政策专刊》B2版刊发了《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一文,介绍了企业投保内贸险获得理赔款的税务处理,也简单介绍了保险公司在赔付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其实,从实务角度看,保险公司赔付内贸险理赔款,应全流程夯实税务合规管理基础。

承保阶段

在承保阶段,内贸险的标的是应收账款,须由真实的买卖关系产生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保险公司应从源头把控业务风险,确保承保业务真实合规。

实践中,保险公司需要警惕虚构贸易背景的融资行为。如最高人民法院曾有判例,某公司通过连环买卖合同掩盖企业间借贷行为。此类交易本质上是企业间借贷的融资性贸易,缺乏真实交易基础,容易使交易风险递增,不属于保险标的。

在具体操作中,保险公司应注重贸易背景和企业信用的审查。一是通过合同审查和贸易背景核查,重点排查合同中存在的既买又卖、中间商不承担风险等异常安排。二是注意验证订单、发票、出库单、运输单等凭证,追踪资金与货物流向,确保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的一致性。三是重点关注企业信用情况。

实践中,一些中小企业财务数据不够透明、信用评分体系不完善,难以准确评估企业信用风险。相比较而言,纳税缴费信用可信度较高,尤其是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欠税记录和税收违法情况等涉税情况,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属地税务机关官网进行查询,有助于防范潜在风险。

赔付阶段

在赔付阶段,保险公司需要重点关注准备金计提、赔付支出确认及凭证管理等环节,强化财税合规管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规定,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但理赔费用准备金如预估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属于不可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

笔者发现,实务中,有的保险公司忽视了准备金的税会差异和限额规定,引发涉税风险。如某地税务部门在审核某保险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发现该公司将不可扣除的理赔费用准备金在税前扣除,将限额扣除“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全额扣除等,最终需要纳税调增应纳税额2亿多元,涉及税款约6000万元。

因此,笔者建议保险公司建立财税合规机制,严防涉税风险。一方面,要建立内贸险赔付专项台账,定期审核“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赔付支出”等科目明细账,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扣除限额,检查企业所得税是否进行恰当纳税调整。另一方面,要注意留存完整佐证资料,包括应收账款损失证明、买方违约文书、催收记录等,确保业务真实、可追溯。

追偿阶段

在追偿阶段,保险公司应妥善处理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所追回的应收款项。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保险公司此前已作为损失税前扣除的赔付支出,若通过追偿部分收回,那么,收回的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公司在确认代位追偿权时,需要借记“应收代位追偿款”,贷记“赔付支出”;待实际收到款项时,将实际收到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再次调整“赔付支出”科目。

日常管理

目前,多数保险公司为集团化经营,会通过业务系统直接生成相关财务数据,部分保险公司已实现省级或市级财务集中。因此,保险公司应着重关注自身系统性风险,如结合政策调整,定期完善业务系统归集财务数据的方式和路径,健全逐级审核的相关管理制度。

内贸险理赔款的支付,只是保险公司日常财税管理中需要支出的众多费用之一。针对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收支等,保险公司应密切关注税会差异,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依照税法计算税前扣除限额,清晰核算超额部分,确保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准确性。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江北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第十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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