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按照《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25年11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税务部门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收。为确保残保金征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残保金征收职能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调整至同级税务部门。
二、各级残联部门要做好残保金征收职能调整组织协调工作,与同级税务部门做好征管业务和费源信息交接,交接资料应全面准确、数据合法规范。
三、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10月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各级残联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工作,通过联网认证系统及时向税务部门推送审核结果。税务部门负责残保金征收工作,并将计征、缴费等明细信息通过财税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传递给财政部门,通过联网认证系统回传残联部门,确保征收信息及时共享,账目清晰无误。
五、征收职能调整后,各级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以及残保金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六、2025年及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用人单位欠缴或少缴的残保金,应于2026年7月底前按原渠道补缴,逾期未缴部分仍由各级残联部门负责追缴。上述欠缴或少缴残保金的财政拨款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改制、撤销等情况的,由改革后承接其职能和业务的用人单位负责补缴。
七、各级财政、税务及残联部门应加强部门协作,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残疾人就业政策和残保金征收意义及流程,促进用人单位根据政策要求积极安排残疾人充分就业,足额缴纳残保金,促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
八、本通知下发后,本省以往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