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且未实缴
面对即将来临的债务
公司无力偿还,怎么办?
有的股东会直面债务,勇于承担责任;
有的股东则“另辟蹊径”,意图通过违法减资,大幅降低自己所需承担的责任。
此时,公司债权人权益又该如何保障?
近日,天心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对通过恶意减资方式逃避债务的行为说NO,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A公司与B公司因合同纠纷对簿公堂。天心区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合同款140万元及利息,B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然而,当A公司胜诉申请强制执行时,却发现B公司早已“空空如也”。
就在案件执行陷入僵局之时,A公司偶然间发现一条关键线索:一审时,B公司股东在没有通知A公司的情况下,一边“明修栈道”参与A公司诉讼,一边“暗度陈仓”通过“公告”形式完成“通知债权人”的减资流程。
经过上述操作,B公司股东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锐减至100万元,并在二审判决后迅速完成100万元的出资。这一系列操作时机之巧、速度之快,令人咂舌。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公司依据上述事实向天心区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股东苏某、曾某对B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
法院审判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苏某、曾某在2024年4月将B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100万元时,B公司股东苏某、曾某未以合法方式通知债权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B公司减少的是股东认缴的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B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因此而减少,对外偿债能力亦因此而下降,该公司的瑕疵减资对A公司的债权造成了实际的侵害。
二股东苏某、曾某减少注册资本客观上降低了B公司的偿债能力,产生了和股东抽逃出资一致的法律后果,被告苏某、曾某应对B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减资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苏某、曾某对B公司所负140万元债务及利息的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减少的注册资本900万元范围内向A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苏某、曾某不服上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
法官说法

案件承办人 吴贵平
公司减资须遵循法定程序,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利益与市场秩序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该案中,B公司在诉讼期间紧急减资的行为,是典型的试图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逃避债务的恶意操作。该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定程序,主观恶意明显,也破坏了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法院在审理中,穿透表面形式,认为B公司有意绕开正在诉讼的债权人,即使在形式上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但其减资的根本目的在于逃避债务,而非正常的公司经营需要,故对该行为给予否定评价。据此,判决股东苏某、曾某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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