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二稽罚〔2025〕10号
(一)存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违法行为
1.发票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根据**市公安局提供的案情说明,经检查人员查证,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你公司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以虚构采购合同、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共接受14户企业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765份,金额1,685,266,574.57元,税额207,842,377.61元,价税合计1,893,108,952.18元,上述发票均已入账,共抵扣增值税进项税220,516,660.16元(含农产品加计扣除进项税额)。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5年5月1日以后的电子底账系统均有记录,并全部入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及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依据,均已在当期申报抵扣、税前扣除。2015年1月至4月的发票信息在电子底账系统虽无法查询,但在你公司的记账凭证中均已查询到发票实物。其中:
(1)2015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接受**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09份,合计金额403,979,237.04元,税额49,352,712.96元,价税合计453,331,950.00元,农产品加计扣除进项税2,763,358.88元,合计抵扣进项税52,116,071.84元。
(2)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接受**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49份,合计金额319,235,864.30元,税额36,129,992.32元,价税合计355,365,856.62元,农产品加计扣除进项税4,100,929.59元,合计抵扣进项税40,230,921.91元。
(3)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接受**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23份,合计金额309,578,702.46元,税额38,719,649.84元,价税合计348,298,352.30元,农产品加计扣除进项税1,296,806.00元,合计抵扣进项税40,016,455.84元。
(4)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接受**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4份,金额4,646,918.92元,税额511,161.08元,价税合计5,158,080.00元,农产品加计扣除进项税92,938.39元,合计抵扣进项税604,099.47元。
(5)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接受**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90份,金额74,804,015.17元,税额7,481,834.83元,价税合计82,285,850.00元,农产品加计扣除进项税1,469,558.32元,合计抵扣进项税8,951,393.15元。
(6)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接受**医药药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12份,金额162,195,804.77元,税额20,926,255.23元,价税合计183,122,060.00元,农产品加计扣除进项税159,199.46元,合计抵扣进项税21,085,454.69元。
(7)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接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3份,金额10,462,135.89元,税额1,148,944.17元,价税合计11,611,080.06元,抵扣进项税1,148,944.17元。
(8)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接受**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9份,金额35,408,340.14元,税额4,211,811.96元,价税合计39,620,152.10元,农产品加计扣除进项税344,092.42元,合计抵扣进项税4,555,904.38元。
(9)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接受*糖业(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3,924,102.54元,税额667,097.46元,价税合计4,591,200.00元,抵扣进项税667,097.46元。
(10)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接受临*糖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金额31,038,758.01元,税额5,258,381.99元,价税合计36,297,140.00元,抵扣进项税额5,258,381.9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裁量基准“(三)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或者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五年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以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44项虚开发票或非法代开发票的裁量基准“(四)虚开、非法代开发票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你公司采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虚构进项税、虚列成本,造成2019年9月-12月少缴纳增值税26,735.7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36.79元、2019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7,979,020.11元,合计少缴税款8,007,092.68元,同时,你公司因为偷税,于2021年已分别受到税务机关两次行政处罚。如果对你公司按偷税违法行为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应为8,007,092.68元。如果对你公司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应为500,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税款按偷税进行处罚。
2025-09-30
8,007,092.68元
来源:中国信用
两票制以前,药品从制药企业低价出厂,经过医药经销企业层层代理最终以高价进入全国各地的医疗机构。各级医药经销企业在此业务模式中以各自的销售能力、销售渠道得以经营发展。为使各级医药经销企业代理销售本企业的药品,制药企业往往采取回扣、返利方式完成药品销售,其中部分制药企业选择与原料药企业串通勾结,由原料药企业向制药企业虚开原料药增值税专用发票,制药企业得以套取资金用于支付回扣、返利的同时,以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及虚列成本,降低税负。而原料药企业则可以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的便利条件,为自己虚假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以抵消向制药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税负。
本案则为两票制以前遗留的案件。该制药企业通过虚构采购合同、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多家原料药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为掩盖虚构采购交易假象,从某运输企业取得虚开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虚开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及列支成本。本案中,税务机关认定该制药企业通过虚开专用发票方式造成2019年9月-12月少缴纳增值税26,735.78元、城建税1,336.79元、2019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7,979,020.11元,并认定该行为构成偷税,处以制药企业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800万元。笔者认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税务机关未对该制药企业2019年9月前虚开发票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建税及2019年前虚开发票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处以罚款的原因在于超过了税务行政处罚五年追溯期。同时因该制药企业于2021年已受到税务机关两次行政处罚,对其处以1倍罚款,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该企业因五年内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不满足逃税罪的行政前置条件,还有可能面临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